不是的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履行中客观情况的变化而解除劳动合同。这里的客观情况既包括用人单位的,也有劳动者自身的原因。前者可能是由于经营上的原因发生困难,亏损或业务紧缩;也可能因为市场条件、国际竞争、技术革新等造成工作条件的改变而导致使用劳动者数量下降;
后者则是由于原本胜任的工作在用人单位采取自动化或新生产技术后不能胜任,或者是因为身体原因不能胜任。本条对因客观情况变化导致劳动合同解除规定了“提前通知”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目的在于对劳动者的保护,为劳动者寻找新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时间保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看了这么多回答,全是不懂装懂的,劳动合同法没好好看吗,
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也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四十条和第四十六条这么明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是的,公司可以选择两种方式其中的一种解除劳动合同:
或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或者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是这个意思。法条用语是或者,就是选择的意思,提前了就不用赔,没有提前就赔。
该一个月工资是作为解除合同补偿金,补偿和通知是“或”的关系,即如履行提前30日书面通知则无需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