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白酒包装上标注食品卫生许可证号时需不需要标注年代号?请专家指教,谢谢!!1

2024-12-30 23:3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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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没有规定必须标注卫生许可证号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04、
《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GB 10344-2005、
《白酒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GB/T 10346-2006、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JJF 1070-2005

强制性标识内容:
1、食品名称(包括产品属性);
2、原料(配料清单);
3、酒精度(%vol);
4、净含量;
5、产品标准号;
6、质量等级;
7、制造者名称;
8、制造者地址;
9、生产许可证号及标志;
10、生产日期;
11、警示语。
强制标示内容的免除:10%vol以上酒类产品免除标示保质期。
非强制标示内容:
1、生产批号;
2、饮用方法;
3、能量和营养素;
4、产品类型;
5、规格尺寸;
6、电话及联系方式。
此标准对酒企要求:
1、净含量的标注:必须要求“文字、数字、字母的最小字符”高于JJF 1070-2005中的规定尺寸。如:
“净含量:500mL”,其中“m”为最小字符,其最小高度必须高于规定尺寸(外箱不小于6mm、内盒不小于4mm),其它文字、数字和字母同比例增高。
此规定为国家技术监督总局最新解释,此前所有白酒生产企业的标注均不符合要求,必须尽快改进。
2、警示语:GB/T 10344-2005标准中作为推荐性标识内容,本次标准宣贯中已作为强制性要求标注,该标准实施日期为2007年10 月1日,无警示语的产品10月1日后不得上市。
3、生产日期:此标识必须在不破坏产品包装的情况下能明显识别。我公司现行外箱上的生产日期标注基本符合要求,但所有内盒的标注均不符合规定,如“生产日期:见挂标”、“生产日期:见商标背面批号”等均属违规标识。正确标识方法为:“生产日期:×年×月×日”,亦可为:“生产日期:见批号”。批号允许采用印章、喷墨、激光打码等方式标注,但必须与“生产日期:见批号”在产品包装的同一展示面上。生产日期的标注方法为国家技术监督总局的最新解释。
由于酒类产品批量生产的不可预测性,不可能在生产包装时直接印上生产日期,因此“生产日期:×年×月×日”只适用于在大批量一性生产产品的包装上标注,我公司无法采用,必须采取加盖或补印,按国家技术监督总局最新解释,生产日期以加盖
或补印方式标注不被视为违反GB/T 10344-2005中4.11之规定。
鉴于酒类企业包装材料的复杂性和产品的多样性,生产日期的标注是目前企业急待解决的首要问题,必须尽快解决分别适用于纸类、金属类、塑料覆膜类、金卡、银卡类材料的喷墨或激光打印机,确保全部产品能正确标注生产日期。
4、除生产日期外所有强制性标注内容均不得加贴、篡改或补印。
5、合格证:按GB/T 10346-2006中4.2.4规定执行。
6、抽样方式:执行GB/T 10346-2006 3.2.1;
7、出厂检验:必须检验甲醇、杂醇油、感官要求、酒精度、总酸、总酯、固形物、香型特征指标、净含量和标签。出厂检验报告中必须将上述内容全部标注。
8、警示语:必须在外箱及内盒上标注“过度饮酒 有害健康”、“孕妇和儿童不宜饮酒”等警示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