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问: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马某,赵某共同将被害人钱某杀害,一审程序中,公诉人对被告人马某赵某同时进行询问。目击证人王某旁听了案件审理,并应控方要求就案发情况向法庭作证,且先后回答了辩护人,公诉人及审判长的发问。经过法院调查、法庭辩论及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合议庭最后分别判处马某赵某死刑立即执行和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共同赔偿原告损失十二万元,宣判后马某赵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就刑事部分进行了审查,认定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裁定维持原判,并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请分析本案存在的程序方面的问题。
二、解答:
1、“公诉人对被告人马某赵某同时进行询问” 是错误的。
规定:《刑诉解释》(2012)第一百九十九条 讯问同案审理的被告人,应当分别进行。必要时,可以传唤同案被告人等到庭对质。
2、“目击证人王某旁听了案件审理” 是错误的。
根据《刑诉解释》第二百一十六条 向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发问应当分别进行。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经控辩双方发问或者审判人员询问后,审判长应当告知其退庭。
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旁听对本案的审理。
3、“先后回答了辩护人,公诉人及审判长的发问” 是错误的。
根据《刑诉解释》第二百一十二条 向证人、鉴定人发问,应当先由提请通知的一方进行;发问完毕后,经审判长准许,对方也可以发问。
4、“合议庭最后分别判处马某赵某死刑立即执行和十五年有期徒刑”是错误的。
根据《刑诉解释》第一百七十八条 合议庭审理、评议后,应当及时作出判决、裁定。
拟判处死刑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合议庭应当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5、“二审法院就刑事部分进行了审查” 是错误的。
根据《刑诉解释》第三百一十一条 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1、“公诉人对被告人马某赵某同时进行询问” 是错误的。根据《刑诉解释》134条相关规定,对于共同犯罪案件中的被告人,应当安排分别对被告人进行讯问。以免被告人相互影响,作虚假口供。
2、“目击证人王某旁听了案件审理” 是错误的。根据《刑诉解释》149条的相关规定,证人不得旁听对本案的审理。
3、“先后回答了辩护人,公诉人及审判长的发问” 是错误的。公诉人、辩护人向证人发问的顺序由审判长决定。根据《刑诉解释》143条相关规定,向证人发问,应当先由提请传唤的一方进行;发问完毕后,对方经审判长准许,也可以发问。审判长作为中立的一方,不对证人进行发问。
4、合议庭应当将案件报请审判委员会,由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判决死刑。
5、“二审法院就刑事部分进行了审查” 是错误的。根据《刑诉解释》246条相关规定,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
你好
存在以下错误:
1、除需要被告人当面对质之外,公诉人不能同时讯问被告人,而是分别讯问;
2、证人王某不能旁听案件审理;
3、询问证人顺序错误,应是公诉人、辩护人、审判长;
4、缺少法庭质证程序;
5、直接宣判错误,应当报审委会;
6、二审不开庭错误。
共同犯罪案件中,多个被告,讯问,要分别进行,单独询问,以免互相串供。
证人,需要的时候过来,用完了,滚蛋,一般不能旁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