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最新劳动合同法的几个问题的咨询

2024-12-23 05:18:14
推荐回答(3个)
回答1:

首先要看看条件1,工龄的问题,就是你哥1999年请假、2001停薪留职对工龄造成的影响:
(1)1999年的请假:请假是否影响工龄,建议去你们当地的劳动部门咨询意见,也没什么的,直接去咨询就行了。
(2)停薪留职:所谓停薪留职,是指企业富余的固定职工,保留其身份,离开单位,从事政策上允许的个体经营。
停薪留职是80年代初的事物,《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停薪留职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二年。停薪留职期间,不升级,不享受各种津贴、补贴和劳保福利待遇;因病、残而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可按退职办法处理。
停薪留职人员在从事其他收入的工作时,原则上应按月向原单位缴纳劳动保险金,其数额不低于本人原工资的20%。
停薪留职期间计算工龄。
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29506531.html?si=9

请假与停薪留职是对自己的工资造成影响的,但是,你哥有在缴纳各项保险费用,所以,你哥的工龄应该是继续的,从1993年到2003,2003年电信解除了合同,这就得看电信解除合同的理由了:
《劳动法》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所以,电信局的通知,“以联系不上为由已”,是不成立的。

所以,电信局依旧要解除合同的话,就应该要有相关的赔偿
劳动法第九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标准就得看你当地的相关法规了。
会有具体的赔偿标准的。

回答2:

不满足。
因为条件是双方同意续签,实际上用人单位已发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不存在同意续签的问题!
关于治病也有医疗期的规定,你哥工作六年的话医疗期八个月(单位支付生活保障),过了医疗期就可以解除合同了。

回答3:

给劳动局打电话咨询下,再找找劳动法专精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