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如果约定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该条款无效。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其中一个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发生纠纷时的管辖法院,如果同时选择两个有管辖权的法院的话,该条款是无效的,法院会按照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作为有管辖权的法院。
相关法律可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4、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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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管辖法院必须依法,而且得明确指向一个法院,否则,约定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