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劳动合同,本人于2011年2月24日在某单位工作期间试用期3个月,工作至2012年4月10日,单位未与我签订

2024-12-18 01:2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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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1、2011年2月24日在某单位工作期间试用期3个月
这个你要有证据来证明你是2011年2月24日入职的事实;没有签合同,就不应该有这种试用期;公司已经违法;从2011年3月24日(2011年3月24日至2012年4月10日)起就可以要求公司支付你11个月的双倍工资;还可以从即日起要求公司同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回答2:

可以的。你可以要求单位与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单位不签,你可以辞职,并要求经济补偿,如果单位不给,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回答3: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就应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逾期未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双倍工资。超过一年未签订劳动合同,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回答4:

可以要求支付双倍工资。
劳动者法律援助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