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本科学生副修制实施办法
(2005-2006学年校政字48号)
为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跨学科复合型人才的需求,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增强适应能力,学校实行本科学生副修制度。为保证副修制度的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一、副修制概述
(一)中国人民大学本科学生副修制度包括副修第二学士学位和副修第二专业两种形式。
(二)副修第二学士学位一般是指在主修专业学位的同时,以副修方式攻读并获得主修专业所属学科类以外其它学科类某专业的学士学位。
(三)副修第二专业一般是指在主修专业的同时,以副修方式完成主修专业所属学科类以内其它专业的学习。
二、申请副修的资格与条件
(一)中国人民大学全日制本科二年级学生。
(二)政治思想表现好,在校期间未受过纪律处分。
(三)学有余力,主修课程成绩优良,已修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在3.0以上。
三、申请副修的程序
(一)凡招收本科生专业的各学院(系),应在每学年第一学期的第4周前将本学院(系)各专业接收副修第二学士学位和第二专业的人数和条件报教务处,教务处汇总后向全校公布。
(二)学生可在第6周前根据各学院(系)接收条件提出申请,填报《副修第二学士学位申请表》或《副修第二专业申请表》一式三份交主修所在学院(系)。
(三)主修所在学院(系)领导审批同意后,于该学期第8周前向副修接收学院(系)推荐。
(四)副修接收学院(系)在该学期第12周前完成对申请者进行测试和审核,领导签字后将批准结果上报教务处备案。
(五)教务处备案盖章后将《副修第二学士学位申请表》与《副修第二专业申请表》返还主修所在学院(系)和副修接收学院(系)各一份,另一份由教务处保存。
(六)教务处将最后结果通知主修所在学院(系)和副修接收学院(系),并发给学生第二学位副修听课证或第二专业副修听课证。副修学生从该学年的第二学期开始副修。
四、副修的教学管理
(一)接收副修学生的学院(系)在制定本科教学方案时,应同时制定副修第二学士学位和副修第二专业的教学计划和具体要求,并按教学计划组织安排副修课程,负责相应教学环节的实施与管理。
(二)副修第二学士学位的课程一般应包括第二学位专业的学科基础课和专业必修课等,总学分一般应达到60分左右,副修第二学士学位的学生必须修满副修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学分,并完成第二学士学位论文4学分。
(三)副修第二专业的课程一般应包括第二专业的专业必修课和部分选修课,总学分一般为30分左右。副修第二专业的学生必须修满副修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学分。
(四)副修课程可采用单独编班上课、随堂上课以及自修三种教学形式。副修学生人数较多时应单独开课。为避免与主修课程冲突,副修课程可安排在周末或其它时段进行。副修学生人数较少时可以随副修接收学院(系)学生的课堂上课。随堂副修课程应注意避免与主修课程发生冲突,如果发生冲突,可在副修接收学院(系)下次开设此课时补修;副修接收学院(系)可以确定5学分左右的课程由学生自修(学生应按教师布置的教学计划完成读书笔记、平时作业,并通过期中考试和期末考试)。副修接收学院(系)应根据接收人数和教学条件等因素决定每门课程的教学方式并通知副修学生。
(五)副修学生应首先保证主修课程的学习。由于副修或其他原因致使主修课程学习成绩明显下降者,主修学院(系)应劝其终止副修。主修课程的必修课发生不及格需重修重考或受到记过以上处分者,取消其副修资格,其已修课程学分按全校选修课处理。
(六)学生副修课程与主修课程内容重复时,经学生申请,所在学院(系)出据成绩证明,副修学院(系)审核认可后,可以免副修教学计划中的相关课程。对课程内容部分重复,但层次不同的必修课程(如:外语、数学、计算机等有不同层次的课程,及部分不同层次的学科基础课和专业课),已修高层课的可免修低层课,已修低层课的仍须修高层课。
(七)学校期末考试日程安排确定后,学生如有副修课程与主修课程考试时间安排冲突,应在一周内到教务处登记。学校将在考试周内的星期六、星期日安排冲突的副修课程考试。
五、副修的学籍管理
(一)副修学生不变更学籍,仍归主修所在学院 (系)管理。
(二)副修第二学士学位的学生在完成主修学位教学计划的同时,按照副修学位教学计划的要求修满规定的课程学分并完成学位论文,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可获得副修学士学位。完成主修学位教学计划,而未达到副修学位要求,或修满副修学位学分,但未获得主修学位证书者,均不授予副修学士学位。已副修课程学分按全校选修课处理。
(三)副修第二专业的学生在完成主修专业教学计划的同时,按照副修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修满规定的课程学分者,可取得副修专业证书。完成主修专业教学计划,而副修专业未达到合格要求者,或修满副修专业学分,但未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者,均不发给副修专业证书。已副修课程学分按全校选修课处理。
(四)接收副修学院(系)的教务秘书应做好副修课程成绩管理工作,应按学期将学生的副修课程成绩登入《副修第二学士学位成绩登记册》和《副修第二专业成绩登记册》,在学生学业全部结束后,将副修成绩登记册送交学生主修学院(系),由主修学院(系)附在《中国人民大学学生成绩登记册》之后一并存档。
(五)副修课程考试不合格者,需重新学习课程以获得课程学分。在学制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副修学位和专业者,可申请毕业后一年内,继续完成副修课程学分,学生也可以停止副修,将副修学分计入全校选修课学分。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中国人民大学本科学生试行主副修制暂行办法》(2002-2003学年校政字4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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