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是指能用于多边国际结算的以外国货币表示的各种支付手段(包括外币现钞)。外汇必须具备三个基本特征:(1)外汇是以外币计值或表示的金融资产,任何以外币计值或表示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并不构成外汇;(2)外汇必须具有可靠的物资偿付的保证,能为各国所普遍接受;(3)外汇必须具有充分的可兑换性,能用于多边国际结算。在当今世界上,并非所有的外国货币都同时具备以上三个基本特征,因此,不能将外汇简单地理解为外国货币。
由于国际贸易的不断扩大,国际资本的流动日趋频繁,国际劳务合作及其它各种形式的经济交往日益发展,单靠外币来清偿国际间的债权债务已远远不能满足需要。于是,代替现金作非现金结算的各种支付手段,如以外国货币表示的外币支付凭证(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等),外国有价证券(包括政府公债、公司债券、国库券、息票等),以及其它能变现成外国货币或能代表外币现金使用的支付手段,相应地在国际经济往来中出现。实际上,我们平时所说的外汇,绝大部分就是由这些外币支付凭证和有价证券构成的,而外币现钞(包括钞票如铸币等)只占了极小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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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Foreign Exchange)一词具有动态和静态两种含义。动态的外汇可以看成一种行为,意思是指将一国货币转化为另一国货币的活动,即国际汇兑。静态的外汇则是一种以外币表示的用于国际结算的支付手段。通常我们所称的外汇是指静态含义的外汇。
静态的外汇还有广义概念和狭义概念之分。广义的静态外汇是指一切可以以外国货币表示的资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的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①外国货币,包括纸币、铸币;②外币支付凭证,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等;③外币有价证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等;④特别提款权、欧元;⑤其他外汇资产。该条例所规定的外汇属于广义外汇范畴,等同于外币资产。狭义的静态外汇,即我们通常说的现汇,则是指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直接用于进行国际结算的支付手段。
狭义静态外汇具有以下几个特征:①国际性,即必须是以外币表示的金融资产,而不能是本币表示的金融资产;②可兑换性,即持有人能够不受限制地将它们兑换为其他外币支付手段;③可偿性,即可以在另一国直接作为支付手段无条件使用。按照这一定义,以外币表示的有价证券,由于不能直接用于国际支付,不能视为外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