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出轨,我想离婚,想咨询一下抚养权的问题

2024-11-23 19:3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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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1、夫妻双方的综合素质
在日常家庭生活中,父母的待人接物、生活理念、道德品质及学习热情等特性时时影响着自己的孩子,所以,争取抚养权一方应尽力将自身具备的这些优势展现出来。比如提供教育经历证明、单位颁发的荣誉证书,对方违纪违规受单位处罚、违法犯罪受到处理的证据等。

2、双方的抚养能力
法院确认双方的抚养能力主要看两方面:一是双方的经济能力;二是双方的家庭环境,包括家庭成员的情况。如果当事人有充分的经济实力,能为孩子提供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对争取抚养权是非常有利的。如果当事人家庭里还有身体健康的父母,他们有能力照顾孩子,这也需要向法庭说明。当事人可提供自己单位的工资证明、缴税单据,经营公司的还可以提供公司的营业执照、经营情况的证明,另外还可以让自己的父母出庭说明。

3、孩子的意见
如果孩子已满10周岁,当事人应征求孩子的意见,只要孩子不坚持跟随对方,当事人可以作孩子的思想工作。对于孩子的意见,只要求孩子写书面意见,对方会提出异议,一般法官在这种情况下会单独和孩子谈谈,听取孩子的意见并做成笔录入卷。孩子的意见对于决定其抚养权问题是很重要的,但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建议家长们向孩子讲清利弊,帮助孩子做个客观明智的选择,但千万不能强制孩子做出选择。

在离婚时如果双方都想要孩子,对于大多数人来说是出于对孩子的爱,但是离婚本身是因为夫妻感情不和,双方一见面多会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在孩子面前争吵,甚至有些人直接抢夺孩子,离婚本身对孩子就有一定的影响,双方再一次抢夺,对孩子不利的影响更甚了。建议离婚的双方找亲友或者是直接委托律师与对方商谈,避免争吵的可能,以减少对
孩子的伤害。

回答2:

第一。通讯录是不能作为证据的。因为通讯录只有记录,是没有内容的,即使占到百分之九十,对方也是有理由可以推脱的。离婚诉讼完全是属于民事案件,法院不会也不可能回去调查通讯的具体的内容。而且据我所知,通讯的记录只可以监听,也就是说只有正在打电话或者是发短信时候通过技术手段才能知道内容的,过了就不行了。这个回答了你的两个问题。你自己看看

第二。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可以由夫妻双方协商,按照你的情况协商是不可能的了。一般情况下法院会均等分割共同财产,但是法院在分割夫妻的共同财产的时候会照顾无过错方的,离婚是因为你妻子的外遇行外造成的,只要你有证据证明你的妻子有外遇,(这个可以请私家侦探的,拿到你妻子以后的电话和短信的内容,花点钱无所谓的,但是有个问题,你妻子可能在事后告你侵权,这个具体的可以咨询侦探的一些机构,他们也许有办法的),那么你可以分到百分之六十五以上的财产,还有可能更多一点。
第三。法院在判决子女的抚养权的问题上会考虑到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的发展,你的妻子有外遇,这个问题你可以利用一下,证明自己完全是一位合格的父亲,孩子跟你生活可以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尽量和孩子搞好感情,并想办法证明离婚后自己有更好的条件抚养孩子。
具体的你可以再问的,我觉得我这个是没有问题的。

回答3:

《把通讯记录拿到法庭上,算不算是妻子出轨的证据》?还有《如果上法庭,能通过技术手段,调到他们发过的短信的具体内容吗?》这个当然能当证据。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可按此要求多得财产,对争取抚养权也有帮助。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以下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 (二) 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 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赔费、残疾人生活补助等费用; (三)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储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以下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 (二)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五)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的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的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 (一) 有重婚的; (二)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 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回答4:

通讯记录不能证明什么(没有实质内容),难以证明什么。短信内容不可以非法调取。你最好找到其他证据。
房产如果是共同财产,那基本上是一人一半。
争取抚养权,主要看由你抚养是否对小孩更有利。如果小孩跟你感情好,你能提供更好的成长条件等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回答5:

一、《把通讯记录拿到法庭上,算不算是妻子出轨的证据》?----法庭不会采信。因为通信记录不能体现交流的内容,如女方所言“能说心里话的,是知己”。
二、《如果上法庭,能通过技术手段,调到他们发过的短信的具体内容吗?》-----不可以。通信记录只体现短信交流通过平台的时间记载。除需要游览或留存短信内容,通过平台设置是可以的。
三、《如果离婚,法院会怎么分房子?抚养权怎么能够争取到?有什么有利条件可以提高争取到抚养权的几率?》----如判决准予离婚,房子如属夫妻共同财产,法庭一般根据谁适合居住、谁抚养子女等方面的因素予以调解或判决。房子如属婚前或婚后受赠约定了的,不予分割。抚养权一般随经济收入,居住条件、实际生活能力与抚养教育子女的能力综合予以裁定。要提高抚养权的几率,1.争取房子;2,出示固定经济收入证明;3.因为女方外遇对家庭没有责任感,将来会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4.女方其他不良嗜好或生活习惯。
总而言之,如将女方因有外遇作为过错方起诉离婚,证据肯定不足。所以,不如说“性格不合、有婚外情迹象不尽妻子义务(夫妻生活)、感情破裂”理由起诉,在你不接受调解的情形下判决离婚是符合法律程序的。
温馨提示:对于外遇问题,双方都要反省自已,争取自行和解保全家庭,对子女的成长绝对要好,所以,建议你慎重!但愿一切安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