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犯罪在刑法总则和分则中都有规定,它们之间是什么关系问题?

2024-12-31 14:0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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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集团犯罪,是从犯罪的角度给出的说法吧,是诸多形态各异的犯罪中的一种。这种犯罪的实施者就是犯罪集团。也就是说,集团犯罪之所以被称为集团犯罪,是因为它的犯罪人是个犯罪集团。
犯罪集团是共同犯罪的一种法定形式。
犯罪集团包括一般犯罪集团和特殊犯罪集团。
一般犯罪集团就是刑法总则第26条规定的,特殊犯罪集团就是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的犯罪集团。对于别的罪来说,只要符合总则的规定,就是犯罪集团了,他们这些人实施的犯罪就是集团犯罪。但是对于特殊犯罪集团所能从事的罪行来说,必须还要符合分则特殊犯罪集团的具体规定才能被认为是犯罪集团,并成立集团犯罪。
举个例子吧,刑法第294条规定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这就是一个集团犯罪,黑社会组织就是一个犯罪集团。要成立该罪,不仅应该符合刑法第26条的规定,还应该符合刑法第294条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规定。

回答2:

总的说是抽象与具体、一般与个别、普通与特殊的关系。

总则统率分则,指导分则;分则是总则原理、原则的具体体现,分则不得与总则相抵触。刑法总则是刑法分则扩张事由。为分则提供一些普遍性的规定。

刑法总则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的规范体系,这些规范是认定犯罪,碗定刑事责任和适用刑罚所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刑罚分则是关于具体犯罪和具体法定刑的规范体系,这些规范明确了对各类、各种具体犯罪定罪量刑的标准。总则指导分则,分则是总则所确定的原理原则的具体体现,二者相辅相成。只有把总则和分则紧密地结合起来才能正确地认定犯罪,确定刑事责任和适用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