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对于婚前买房,婚后再房产证上加名字的解释,于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8月31日联合发布通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免征契税。也就是说,财政部与税务总局达成共识,不会对夫妻房产证加名征税,此公告属法律规范性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根据上述法律解释,
1、房产证在没有加您妻子的名字前,是您的个人财产;
2、您个人房产在婚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能改变房产的产权,在离婚时,房产还是您的,不过要依法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3、房产证加上您妻子的名字,就使您妻子对房产拥有了产权,一般属于共同共有。在离婚时,夫妻对房产对半分。
4、关于房产增值,没有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增值部分归您;用了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对应部分增值要分享给妻子。
顺祝幸福!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例如,甲婚前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交了首付并在银行贷款,房产证上登记的甲的名字,那么,该房产属于甲的婚前个人财产。如婚后,在房产证上添加了妻子乙的名字,适用《合同法》赠与的相关规定,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加不加是你们两个商量的结果。。可以加的,而且夫妻一方的房产过户成夫妻双方财产是不收契税的。
2.当然,这就意味着房产是你们夫妻共有的,如果日后离婚,是要平分的。
3.我的理解应该仍然是平分,跟贡献没有直接的联系。当然,如果离婚的原因是一方有过错的话,无过错方可以申请赔偿,也就意味着无过错的一方实际上会得到更多的财产分配。
4.房子的产权是平分的,也就是说你们的房子在离婚的时候是什么价钱出售的,就平分所得收入,无论你们的房子今后是涨了还是跌了。。
希望能给你带来帮助,望采纳。。。
1,如果贷款没有还完的话不能加名
2,如果加上她的名字了,房子就属于双方共有财产了,说明你愿意把原来完全属于你的房子分一半给她,那首付和月供如果不是债务性质的话是不影响房子共同所有分割的。(就是说如果你能证明首付是跟你父亲借的话,那以后要归还,这属于债务,分财产的时候有影响,如果你父亲是无偿赠与你们两个的,那不影响分割财产)
3,婚后一起还贷,如果房产证只有你自己的名字,那房子属于你,共同还贷部分你要给予对方经济补偿,如果房产证是两个人的名字,那算共有。
4,这个问题的答案跟第三个一样。,如果房产证只有你自己的名字,那房子属于你,增值的部分你要给予对方经济补偿,如果房产证是两个人的名字,那算共有。
希望回答对你的问题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