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 京 师 范 大 学 网 络 教 育
《知识产权法》作业
本课程作业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客观题部分”,由15个选择题组成,每题1分,共15分。第二部分为“主观题部分”,由简答题和论述题组成,共15分。作业总分30分,将作为平时成绩记入课程总成绩。
客观题部分:
一、选择题(每题1分,共15题,在每小题所给出的被选答案中,有1个或1个以上的正确答案,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括号里。多选、少选、错选均不得分)
1、对商标局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 B )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
A、1个月 B、3个月
C、6个月 D、12个月
2、产品专利侵权行为的表现形态有( A )
A、制造专利产品 B、销售专利产品
C、为科学研究而使用专利 D、进口专利产品
3、李某申请的商标经初步审定,自公告之日起( B )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
A、1个月 B、3个月
C、6个月 D、 12个月
4、实用新型的保护期为( B )。
A、5年 B、10年
C、15年 D、20年
5、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 D )内,专利局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 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A、30日 B、6个月
C、1年 D、3年
6、作者署名权的保护期限( D )。
A、为10年 B、为20年
C、为50年 D、不受限制
7、我国商标法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有( A )。
A、同我国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标志性建筑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B、同外国各州省行政区划名称相同的
C、同“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相近的
D、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的
8、我国商标法规定,不得作为商品注册的标志有( A )。
A、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B、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的
C、与表示商品的主要原料、功能、用途无关的文字、图形
D、缺乏显著特征的
9、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有很多种,其中包括( )。
A、文字作品 B、产品设计图纸
C、地图 D、通用数表和公式
10、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包括( A )。
A、个人学习使用 B、广播电视大学教学使用
C、新闻报道使用 D、公务使用
11、我国已经参加了很多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其中最重要的包括( C )。
A、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B、世界贸易组织的知识产权协议
C、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D、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12、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合理使用作品的情形包括( B )。
A、为学校课堂教学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使用
B、将我国公民已经发表的汉语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
C、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D、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13、外观设计专利权人有权( B )。
A、 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制造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B、禁止他人未经许可销售其外观设计产品
C、禁止他人未经许可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D、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14、甲公司申请取得外观设计专利,其保护范围以( B )为准。
A、说明书
B、权利要求书的权利要求
C、表示在图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D、表示在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15、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 C )。
A、在商品上冒用认证标志
B、贬低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
C、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允许他人使用别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
D、虚假宣传行为
主观题部分:
一、简答题(每题2.5分,共2题)
1、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围是什么?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2、简述著作权与邻接权的区别。
1.主体不同。著作权的主体是智力作品的创作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邻接权的主体是出版者、表演者、音像制作者、广播电视组织,除表演者以外,几乎都是法人。
2.保护对象不同。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是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邻接权保护的对象是经过传播者加工后的作品。前者体现了作者的创造性劳动,后者主要体现了传播者的创造性劳动。
3.内容不同。著作权主要指作者对其作品享有发表、署名等人身权和复制、发行等财产权;邻接权的内容主要是出版者对其出版的书刊的权利、表演者对表演的权利、音像制作者对其音像制品的权利、广播电视组织对其广播、电视节目的权利等。
4.受保护的前提不同。作品只要符合法定条件,一经产生就可获得著作权保护;邻接权的取得须以著作权人的授权及对作品的再利用为前提。
二、论述题(每题5分,共2题)
1、试述两个或多个作者合作完成的作品,其著作权的归属和行使。
1.两个或多个作者合作完成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2.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3.在作品的发表、署名、修改及报酬等问题上应由全体合作者协商而定。
4.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每一个合作者对其所创作的部分享有独立的著作权,可以单独使用。
5.合作作品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者对著作权的行使如果不能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止它方行使。
2、试述商业贿赂的概念、构成、具体表现和法律责任。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贿赂的一种形式,但又不同于其他贿赂形式。
1.商业贿赂的主要表现
一是给付或收受现金的贿赂行为;
二是给付或收受各种各样的费用(促销费、赞助费、广告宣传费、劳务费等)、红包、礼金等贿赂行为;
三是给付或收受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
四是给付或收受实物(包括各种高档生活用品、奢侈消费品、工艺品、收藏品等,以及房屋、车辆等大宗商品);
五是以其他形态给付或收受(如减免债务、提供担保、免费娱乐、旅游、考察等财产性利益以及就学、荣誉、特殊待遇等非财产性利益);
六是给予或收受回扣;
七是给予或收受佣金不如实入账,假借佣金之名进行商业贿赂。
一、商业贿赂犯罪涉及刑法规定的以下八种罪名:(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2)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3)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4)单位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5)行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6)对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7)介绍贿赂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8)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
二、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单位”,既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的组织,也包括为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而成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非常设性的组织。
三、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国有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四、医疗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医疗机构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五、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的采购等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利用教学活动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销售方财物,为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六、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在招标、政府采购等事项的评标或者采购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中国家机关或者其他国有单位的代表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七、商业贿赂中的财物,既包括金钱和实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旅游费用等。具体数额以实际支付的资费为准。
八、收受银行卡的,不论受贿人是否实际取出或者消费,卡内的存款数额一般应全额认定为受贿数额。使用银行卡透支的,如果由给予银行卡的一方承担还款责任,透支数额也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
九、在行贿犯罪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利益,或者要求对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十、办理商业贿赂犯罪案件,要注意区分贿赂与馈赠的界限。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全面分析、综合判断:(1)发生财物往来的背景,如双方是否存在亲友关系及历史上交往的情形和程度;(2)往来财物的价值;(3)财物往来的缘由、时机和方式,提供财物方对于接受方有无职务上的请托;(4)接受方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提供方谋取利益。
十一、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收受他人财物,构成共同犯罪的,根据双方利用职务便利的具体情形分别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1)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2)利用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3)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追究刑事责任,不能分清主从犯的,可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1B
2AB
3B
4B
5D
6D
7ABCD
8ABD
9ABC
10ABCD
11ABCD
12ACD
13ABCD
14CD
15AB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