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海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各沿海国有权确定其领海宽度,以从基线量起不超过12海里为限。
海洋法是关于海域的法律地位以及指导国家利用不同海域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1994年生效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当前国际社会最详尽和最权威的海洋法渊源。
(一)基线、内水、领海和毗连区
1、基线
基线是陆地和海洋的分界线,也是测算领海和其他各种海域的起算线,因而也叫领海基线。正常基线就是低潮线,即退潮时海水退到离岸最远的那条线。直线基线是在沿岸向外突出的地方和沿海岛屿上选定一系列的点,将这些点连接起来划出的一条线。沿海国可以交替使用上述方法确定基线。
2、内水
内水是领海基线向陆地一面的水域,是沿海国领水的一部分。内水作为沿海国领土的组成部分,它与陆地领土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沿海国对其享有完全和排他的主权。
3、领海
领海,是沿着国家的海岸或内水,受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下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外国船舶在领海内享有无害通过权。《联合国海洋公约》规定,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和内水以外邻接其海岸的一带海域,在群岛国的情况下则及于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称为领海。各沿海国有权确定其领海宽度,以从基线量起不超过12海里为限。国际法确认,领海是沿海国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受沿海国主权的管辖和支配。沿海国的主权不仅及于领海,而且及于领海的上空、海床和底土。
4、毗连区
毗连区是毗连领海并由沿海国行使海关、财政、移民、卫生等管辖权的一定宽度的海域,其宽度为从基线量起不超过24海里。
沿海国对毗连区的管辖不包括毗连区的上空。
(二) 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1、专属经济区
专属经济区是沿海国在其领海以外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其宽度为从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的自然资源有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等主权权利,对该区域内的人工岛屿、海洋科学研究和海洋环境保护有管辖权或专属管辖权。
2、大陆架
国际法上的大陆架是指沿海国的陆地在海水下面的自然延伸,并与大陆形成一个连续的完整的整体。沿海国对其大陆架享有专属的主权权利,主要包括:(1)开发自然资源;(2)建造并授权建造、操作、使用和管理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并对其拥有专属管辖权;(3)授权和管理为一切目的在大陆架上进行钻探的专属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