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合同是民事合同,而抵押权是民事权利,抵押合同的成立并不必然导致抵押权的产生,而抵押权无效也不会导致抵押合同的无效,抵押合同和抵押权之间有密切的联系,但不可以混为一谈。
《物权法》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一百八十五条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
(四)担保的范围。
第一百八十七条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抵押权是债务人到期没有偿还债务时,抵押权人就抵押物优先受偿的行为,主要有折价、拍卖、变卖三种,抵押权要么须由当事人协商一致行使,要么须以法院诉讼的方式行使,抵押权的行使是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不能到期实现才能行使的,如果实现了也就无所谓行使抵押权了,而抵押合同是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不需要法院的介入,是债权债务人之间为保证债权人的利益得不到实现时预先提供的一种担保,因此抵押合同和抵押权是两种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