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中共中央印发《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试行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建立健全国有企业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主导地位企业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2008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制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接受依法进行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2009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办发[2009]26号)中明确:“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各项审计监督,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2010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实施《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总结以上法规,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干部主要包括两类:一是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目前最高审到部级)二是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