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国土局的一个部门,而是直属的事业单位。
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修订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总体要求的第三条规定: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所在行政区划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土地储备机构实施名录制管理。
土地收储是指国家土地储备机构动用国家优先购买权力,对流入土地市场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购买,通过土地整理后作为储备用地的过程。土地收储就是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的简称。这几年来,通过实施土地收储及招拍挂,在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改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土地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性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三条: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隶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承担本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
土地储备中心大多为国土资源局下属的一个事业单位,但是现在也有一部分地区上收为政府直接管理,与国土局脱钩,职能不变。
通俗讲是,不过不是国土资源局的内设机构,而是直属的事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