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中,检察院的抗诉分为两种,一种是引起二审程序的抗诉,一种是引起审监程序的抗诉。
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检察院的抗诉只能引起审监程序。
引起二审程序的抗诉是本级检察院向上级法院提出的。
引起审监程序的抗诉是上级检察院向同级法院提出的。但有一例外,即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法院(包括最高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第二百零五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七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
抗诉是同级监察院对同级法院的判决或裁定不服提出的。
最高法的一审判决即为终审判决,不存在抗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