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税法中规定,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不需转出,自然灾害是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允许抵扣;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非正常损失,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都得转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新税法中规定,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不需转出,自然灾害是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税法给予政策性护持,允许抵扣;
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非正常损失,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都得转出!
根据《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
(1)自然灾害损失;
(2)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
(3)其他非正常损失。
税法对“非正常损失”采用的是“正列举”的方法,税法没有列举的就不属“非正常损失”。
但一些特殊情况下发生的损失究竟是否“非正常损失”,以及如何转出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仍是需要分析、研究和判断的。
应当转出,因为该材料无法给企业带来增值额,即该材料没有了可抵扣源泉。
2009年1月1日后发生的不需要转出,可以抵扣。
要转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