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议“见死不救”入罪无疑出于这样的担忧:一个缺乏道德温情的社会,哪怕物质文明再发达,也注定是“不文明”的,而“见死不救”泛滥所传递出的“集体冷漠”会像瘟疫一样侵蚀社会的文明底线。这种担忧不无道理,至少一个道德匮乏的社会,是社会进步所不欲的结果。但不少人在批判这种道德危机时,却存在着致命的“法理硬伤”,即不区分“见死不救”的主体,而“一刀切”地将“见死不救”完全归咎于道德危机。
二、 其实,对于不少公职人员来说,“见死不救”行为不是道德问题而是不履行职责的法律问题。正如面对一个被歹徒伤害的人,作为普通公众一员的“第三者”,如果逃之夭夭,只是一个道德问题,其所遭遇的只会是道德舆论的谴责,但对于负有保护公众安全职责的警察而言,其同样的“见死不救”,却是严重的渎职行为,能够让其“入罪”的不是不道德的“见死不救”,而是不履行职责的“渎职”。
三、 对处于危险境地的当事人,负有法定救助职责的公职人员或者准公职人员,不能以“道德风险”来替换自己的“职责风险”,诸如警察之于受害人、医生之于病人、消防队员之于受火灾威胁的当事人等等。对此,现行法律早已为其“见死不救”行为规定了相应的罪名,如将其不作为认定为渎职罪甚至故意杀人罪等,而根本不需要《刑法》画蛇添足地为其量身定做一个新的“见死不救罪”。
因此,讨论“见死不救”是否应当入罪,首先要在法理上将“见死不救”的主体限定在不负有职务上、业务上特定责任的“非职务主体”,否则,法律和道德关系的讨论在此处就会成为无稽之谈。如果说现代法治的一个基本趋势是法律不再试图去“解决道德问题”,这能作为论证“见死不救”不应入罪的理由;那么,现代法治同样认可的是,“法律是底线的道德”,“见死不救”这一道德行为通过入罪上升为法律的底线,又有何不可?
“法律不解决道德问题”或者说“法律是底线的道德”,这样的法治原则,从来提供的都是一个法律和道德必须分离的抽象原则,但我们无法借助这样的原则按照“法学原理”的形式逻辑推理出,“见死不救”这样的行为究竟应该在道德和法律界分的哪一边。因为,无论怎样论证,这都是一种逻辑学上的“循环论证”。所以,解决“见死不救”是否应当入罪问题,还应该跳出法律和道德界分“底线何在”的争论,先看看怎样的底线在约束着立法者。
支持 修补社会信任 道德拷问无力 见死不救的新闻读来令人心神战栗,一股彻骨的凉意从脚底上达脑门,从心底弥漫向全身的每一寸肌肤。根本无法想象和不能接受,在我们这个具有数千年“守望相助”人文底蕴的国度中,道德的沦丧和人心的冷漠竟然超乎想象。当类似的事件此起彼伏几成传染性的社会瘟疫,此时此刻,我们已经无法再回避道德退化的现实命题。 只是我始终都不相信,面对他人危难和死亡无动于衷的看客们,会是真正的冷血动物。那些从小悦悦身边走过的路人们,心里真的会是一片坦然、“良心都让狗吃了”?冷漠之人当然会有,但怎么会这般大面积出现并如此公开肆无忌惮?一味的道德拷问既然无济于事,我们就不妨做些道德之外的思考。 与见死不救的冷漠看客层出不穷相对应的是摁下葫芦瓢起来的马路讹人事件。如果说“不敢伸手”是由人性之劣辐射推动的道德恐惧感,那么见死不救在很多时候亦与之“大同小异”。面对道德和人性之劣的不可控性,事不关己高高挂起便成为自发的自我保护意识。切入现实的语境,其实不难洞悉和还原这样一种真相:多数围观者的“围观”,发端于潜藏于心的群体性信任危机,而冷漠只是外在被放大、被聚焦的表象。往深处说,社会信任危机和信任纽带的断裂,正是如今这个时代看客和哄客频出的真正根源。 最该反省的其实不是道德,而是社会契约理性。契约理性的成长远远滞后于社会的发展,不仅无法支撑社会信任纽带的维系,还反过来助推了道德的放量下跌。倘若社会信任纽带还处在断裂的状态,得不到有效的修补,“见死不救”的冷漠传染病注定只是信任危机语境中的一种表现姿态。对此,道德根本无能为力。 王艳 惩治集体性冷漠 不妨让法律兜底 面对一个生命垂危的小女孩,以任何理由拒绝施救,都有“见死不救”之嫌,其背后隐含着的,更多的还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自私与冷漠。在法庭上,当犯罪嫌疑人突发急症,我们可以立即停止案件审理,第一时间将其送往医院抢救,以彰显法律的人性化;在监狱里,一个获死刑的罪犯,不到行刑的那一刻,就算他患病垂死,也要把他给救活过来,因为没有谁有权利剥夺他的生命。可是到了日常生活中,在对待普通民众时,这种生命至上的理念怎么会出现如此大的执行偏差呢? 这是因为,前者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而后者却只能通过道德制裁。不得不承认,这便是当下的制度性悖谬困境。而纵观国外,《法国刑法典》规定:“对处于危险中的他人,能给予救助行动,且对其本人或第三人均无危险,而故意放弃给予救助的,处5年监禁并科50万法郎罚金。”《意大利刑法典》也规定:“对气息尚存、受伤或危急之人,疏于必要的救助或未即时通知官署者,处3个月以下徒刑或科12万里拉以下罚金。”等。 道德谴责无法建构起约束和激励的长效机制。或许有人还以为,动辄使用法律来解决现实问题违背法律本质,有推行“法律万能论”的嫌疑。但同时也应该看到,“法律是最低的道德,道德是最高的法律”,尊重公众生命权无疑算是最低的道德,完全有理由上升到法律层面,用刚性的法律制度惩治集体性冷漠,还人性与生命之美,否则,法律在争议中难产,道德必然在谴责中沉沦。 .
对普通人,目前我国刑法还没有“见死不救”这条刑罪。但对医护人员、警务人员或相关的公职人员则因职务原因,如见死不救会追究刑事责任或渎职罪。
法官,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救?
你,见死不救应入刑。
你家是开法院的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