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改的背景,就是修改该条例的必要性,具体是: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不少规定已经明显不适应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需要, 主要有五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原《条例》规定的对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的补偿标准过低, 房屋所有人的积极性不高, 对拆迁房屋产生抵触情绪;
二是原《条例》规定的安置方式单一, 对房屋使用人仅规定了实物安置一种方式, 导致被安置人因对安置房屋地点等条件不满, 迟迟不搬迁, 影响拆迁进度;
三是原《条例》将户口因素作为确定安置面积的标准, 在实践中被一些人所利用, 以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四是原《条例》有关强制拆迁的规定不明晰, 条件比较模糊, 手续复杂, 在实践中很难操作;
五是原《条例》对拆迁单位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运用缺乏有效的监管, 有的拆迁人取得拆迁许可证后抽逃资金, 导致安置房不能及时建设、补偿安置资金不能及时到位的情况时有发生。
如果是问修改的背景的话,不知道以下资料是否合适:
新华社北京6 月20 日电 第305号国务院令公布了新修订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条例》将于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日前,记者就《条例》的修改情况, 采访了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曹康泰(以下简称曹) 和建设部副部长宋春华(以下简称宋)。
问: 为什么要对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修改?
曹: 1991 年6 月1 日起实施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对于规范房屋拆迁行为, 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 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 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原《条例》的不少规定已经明显不适应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需要, 主要有五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 原《条例》
规定的对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的补偿标准过低, 房屋所有人的积极性不高, 对拆迁房屋产生抵触情绪; 二是, 原《条例》规定的安置方式单一, 对房屋使用人仅规定了实物安置一种方式, 导致被安置人因对安置房屋地点等条件不满, 迟迟不搬迁, 影响拆迁进度; 三是, 原《条例》将户口因素作为确定安置面积的标准, 在实践中被一些人所利用, 以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四是, 原《条例》有关强制拆迁的规定不明晰, 条件比较模糊, 手续复杂, 在实践中很难操作; 五是,原《条例》对拆迁单位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运用缺乏有效的监管, 有的拆迁人取得拆迁许可证后抽逃资金, 导致安置房不能及时建设、补偿安置资金不能及时到位的情况时有发生。为了适应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需要, 保护拆迁当事人的
合法权益, 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并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合同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以及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相衔接, 国务院决定对原《条例》进行修改、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