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是以产权交割日为入账日期。这种情况下,应该是以合理的方式(如公允价值),将厂房与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分开,分别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如果确实无法分清,应全部计入“固定资产”。
应以产权交割日为准,买对方的土地在07会计准则上有讲,如果能和固定资产(厂房)分开计价的可以做无形资产记账,如果不能分开的,连同厂房计为固定资产。(开始打错。不好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