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牵涉到个人隐私或者商业机密,那么完全可以追究记者以及所属电视台的法律责任;
2)如果未曝光的内容涉嫌侵犯隐私,记者无权留存并传播,如果损害了公民权益,那么可以依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O条:“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损害他人名誉权,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的规定,认定其侵犯共鸣的名誉权。可以我国《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