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为纳税义务人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计算方法,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89号规定了具体的计算方法和计算公式,计算方法是应将纳税义务人取得的不含税收入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下:
(一)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率)
(二)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公式(一)中的税率,是指不含税所得按不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公式(二)中的税率,是指应纳税所得额按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
但是对费用扣除标准及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应按修改后新税法执行。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可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所附的附件《税率表一》,见下图表。
根据您所说的不含税收入为50000元,查下表中不含税级距50000元处于“超过41255元至57505元之间,所对的税率为35%,速算扣除数为5505。将已查出的已知数代入公式(一)得:应纳税所得额=(50000-3500-5505)÷(1-35%)=63069.23
应纳税额=63069.23×35%-5505=16569.23
个人所得税由个人承担。假设税后月收入5万,其他什么扣除都没有,起征点3500,可计算得税前月收入约66570,个税16569.5。
税16569.5
应纳税所得额=(50000-5505)/(1-35%)=68453.85 应纳税额,
(68453.85-3500)*0.35-5505=18453.85
雇员净收入是68453.85-18453.85=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