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建立投资风险约束机制,有效地控制投资规模,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自1996年起,国家对于各种经营性投资项目,包括国有单位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房地产开发项目和集体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投资项目必须首先落实资本金才能进行建设。
项目资本金是指在项目总投资中,由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资本金属于自有资金。
按照有关规定,资本金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资本金占总投资的比例,根据不同行业和项目的经济效益等因素确定。其中,电力、建材等项目资本金比例一般为20%及以上。
资本金一次认缴,并根据批准的建设进度按比例逐年到位。对资本金未按照规定进度和数额到位的投资项目,投资管理部门不发给投资许可证,金融部门不予贷款。
国家对于公益性投资项目(包括以社会效益为主的一些水利建设项目)不实行资本金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