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建议如下:
从你提供的信息,试用期属于劳动合同期限,而且公司在你入职一个月后没有依法签订合同和购买社保,那么属于违法行为,你可以立即离职,并且公司需要支付你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另外,社保你可以要求公司全部补交。协商不成,就依法向当地劳动局投诉处理或者仲裁。
试用期是要缴纳社会保险的。而且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条之规定,企业必须在一个月内与员工签定合同。
你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来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你不需要对公司作出赔偿。
所以综上所述,你不仅可以要求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而且还可以向公司要求试用期第2、3月的双倍工资。
但是个人意见,不要提起这类诉讼,毕竟得饶人处且饶人,而且不一定以后是否需要帮忙呢,2个月的工资其实没有多少,没有必要因为这几百块与人结怨!
可以的 劳动合同必须在你正式工作30天内签订 合同内注明你的试用期限 保险在你产生工资的时候就应该发生(有的公司专门做了说明 不知道你留心没)
没有签合同的话 你可以将公司不给你签合同为由控告公司 公司违法 得给你支付几倍(不好意思 忘了)工资。
现在的前提是 貌似你已经签订了合同 所以你要留心合同上所写的 试用期 以及劳动期限 还有社保待遇(几险之类) 你可以从日期上找岔子 总之无论怎么样 公司都应该为你缴纳保险 你有权利要求公司补偿你 而不是你补偿公司
最后说一点 这类诉讼最好不要做 除非你是气不过 因为诉讼很麻烦的 很费心的 很折腾人的 明白了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据第46条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双方有关于服务期约定的,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上楼回答很详细,请参照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