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拾金不昧的故事:
有一卖菜人早起去集市上菜。半路上捡到一沓钱,趁着天黑,就把钱揣了起来。天亮以后,查了一下,好大一笔钱,有十五两银票。拿了一张半两的,买了两贯的肉,三贯的米,放在挑担里,也没有买菜,就回到家中。把事情如实告诉了老母亲。
其母不信,怒说:"你在欺骗我啊,就算是有人丢的,也不会丢这么多,一两张也就罢了。不是你偷的吧?如果真是捡的,就赶紧给人家送回去。
“的确是捡的,但是送给谁,怎么还啊?”
“你在哪里捡到的,就在哪里等着失主回来,然后还给他!”母亲说。
“我们家一辈子都没有过一次买这么多米和肉的时候,你一次买了这么多,一定会招来祸端的。”母亲马上催促儿子回去还钱。
回去,果然看到失主在寻找。卖菜人敦厚,没有追问失主丢失钱物多少,直接就把东西还了。旁边看热闹的人觉得,失主应该拿出一些银两,有所表示。
没成想,事主竟是一个吝啬小人。“我丢了三十两银票,如今只拿回来十五两,怎么奖赏啊。”事主说自己拿回的钱数不对,卖菜人一时语塞,双方争辩不休,告到了衙门。
审案者觉得,卖菜人说得诚恳,于是暗地里叫人请来他的老母亲,了解了情况,果然一致。于是升堂结案:失者失银票三十两,拾金者捡到十五两。
“这样看来,买菜人捡到的十五两,并不是丢钱人所丢的钱。这十五两,看来是老天赏赐给这位慈祥仁义、知书达理的老母亲的。”-审案者把钱给了卖菜人,命其拿回去孝敬贤母。
又对丢钱人说:“你丢的是三十两,应该是丢在了别的地方,自己再去找找吧!”-于是,呵斥他离去。
围观的人无不拍手称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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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金不昧的补偿问题
对于失物复得,一般失主肯定对归还者表达谢意。如果主动要求取得补偿、索要报酬会不会变味,随着不断增多的失物归还索要补偿事件见诸报端,中国人几千年拾金不昧的品质,在今天的社会里反复遭受着“拷问”。
作为规定有形物的归属和法律关系的基本法,物权法草案无法回避拾金不昧这一话题。草案规定: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遗失物的保管费等必要费用。这是中国首次立法对拾金不昧者进行经济补偿。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杨兴富就认为,凡是捡到东西了,都要给钱,不给钱就可以留置,这与传统的社会公德是相互矛盾的,还是应该大力提倡拾金不昧。
复旦大学高丽建副教授也认为,从经济学角度讲,遗失物付费也许是合理的;但如果什么事情都用金钱量化,无疑会导致我们整个社会精神世界的失落,也会让一些高尚行为庸俗化。
也有专家认为,现行民法通则没有明文规定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等于把道德要求写进了法律,这显然拔高和夸大了普通人的思想觉悟程度,忽略了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对利益的要求,这容易导致拾得人失去归还的动力。
北大法学院教授王轶认为,草案写进了归还遗失物有权索取必要费用的新规定,是把公民由假想中的道德圣人恢复为普通人。
拾金不昧补偿标准
物权法草案在规定遗失人须支付保管费等必要费用的同时,还规定若未支付必要费用,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有权留置遗失物。其实,调查发现多数人在自己丢掉东西失而复得后,愿意给返还人适当补偿或者馈赠,但人们经常困惑的是究竟该补偿多少。
补偿究竟包括些什么内容,实际生活中也不是完全依照现行民法通则执行,而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按总额的百分比来支付;有的支付费用的同时适当小额酬谢;有的按照悬赏广告的承诺来支付。
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屈茂辉认为,应大胆借鉴德、日等地民法中关于遗失物拾得者的补偿立法。全国人大代表、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韩德云则认为,物权法作为基本法只是确定拾金不昧者可以获得赔偿这一原则,具体的操作是很复杂的,不同的物、不同的情形,可以通过法院判例来解决。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一位专家告诉记者,对拾金不昧者的补偿,物权法只是规定一个原则,而具体如何补偿主要还是靠当事人之间的约定。
物权法草案最后如何从法律上规范拾金不昧行为,还有待审议。人们期待通过后的法律给“拾金不昧”带来一种适应现代社会、更易于为遗失人和拾得人接受的全新内涵和理念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拾金不昧
1、
拾金不昧事迹
有一位秀才何岳,字号畏斋,曾经在夜晚走路时捡到200余两白银,但是不敢和家人说起这件事,担心家人劝他留下这笔钱。第二天早晨,他携带着银子来到他捡到钱的地方,看到有一个人正在寻找,便上前问他,回答的数目与封存的标记都与他捡到的相符合,于是把钱还给了他。那人想从中取出一部分钱作为酬谢,何岳说:“捡到钱而没有人知道,就可以算都是我的东西了,(我连这些都不要),又怎么会贪图这些钱呢?”那人拜谢而走。他又曾经在做官的人家中教书,官吏有事要去京城,将一个箱子寄放在何岳那里,里面有金数百两,(官吏)说:“等到他日我回来再来取。”,去了许多年,没有一点音信,(后来)听说官吏的侄子为了他的事情南下,但并非取箱子。(何岳)得以托官吏的侄子把箱子带回官吏那儿。秀才何岳,只是一个穷书生而已,捡到钱归还,短时期内还可以勉励自己不起贪心;金钱寄放在他那数年却一点也不动心,凭这一点就可以看出他远过与常人。
《客窗闲话》书籍
《客窗闲话·义丐》原文:
秀才何岳,号畏斋。尝夜行拾得银贰百余两,不敢与家人言之拾金不昧,恐劝令留金也。次早携至拾银处,见一人寻至,问其银数与封识皆合,遂以还之。其人欲分数金为谢,畏斋曰:“拾金而人不知,皆我物也,何利此数金乎?”其人感谢而去。又尝教书于宦官家,宦官有事入京,寄一箱于畏斋,中有数百金,曰:“俟他日来取。”去数年,绝无音信,闻其侄以他事南来,非取箱也。因托以寄去。夫畏斋一穷秀才也,拾金而还,暂犹可勉;寄金数年,略不动心,此其过人也远矣 。
2、
给大家讲个古代拾金不昧的小故事。
有一卖菜人,早起,去集市上菜。半路上捡到一沓钱,趁着天黑,就把钱揣了起来。天亮以后,查了一下,好大一笔钱,有十五两银票。拿了一张半两——即五贯的,买了两贯的肉,三贯的米,放在挑担里,也没有买菜,就回到家中。把事情如实告诉了老母亲。
其母不信,怒说:“你在欺骗我啊,就算是有人丢的,也不会丢这么多,一两张也就罢了。不是你偷的吧?如果真是捡的,就赶紧给人家送回去!”
“的确是捡的,但是送给谁,怎么还啊?”
“你在哪里捡到的,就在哪里等着失主回来,然后还给他!”——母亲说,
“我们家一辈子都没有过一次买这么多米和肉的时候,你一次买了这么多,一定会招来祸端的。”——马上催促儿子回去还钱。
回去,果然看到失主在寻找。卖菜人敦厚,没有追问失主丢失钱物多少,直接就把东西还了。旁边看热闹的人觉得,失主应该拿出一些银两,有所表示。没成想,事主竟是一个吝啬小人。
“我丢了三十两银票,如今只拿回来十五两,怎么奖赏啊。”——说自己拿回的钱数不对,卖菜人一时语塞,双方争辩不休,告到了衙门。
审案者觉得,卖菜人说得诚恳,于是暗地里叫人请来他的老母亲,了解了情况,果然一致。于是升堂结案:失者失银票三十两,拾金者捡到十五两。
“这样看来,买菜人捡到的十五两,并不是丢钱人所丢的钱。这十五两,看来是老天赏赐给这位慈祥仁义、知书达理的老母亲的。”——审案者把钱给了卖菜人,命其拿回去孝敬贤母。又对丢钱人说,
“你丢的是三十两,应该是丢在了别的地方,自己再去找找吧!”——于是,呵斥他离去。
围观的人无不拍手称快。
在元朝的时候,有个聂姓县令。这天,有人来击鼓告状。于是县令就升堂问案,询问原告被告,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以图把道理辨个水落石出,分清个是非曲直。
原来这天早上有一个卖菜人,天还没亮就起来去卖菜了。在半路上,捡到了一摞钞,遂把纸钞藏于怀中揣着,自己赶紧就躲藏于偏僻之处。待到天色亮了,取出检视,一共有15贯钱。这个卖菜人就从中拿出五贯来,买了两贯钱的肉,买了三贯钱的米,然后也不卖菜了,挑着挑子就回家了。
回到家中,其母见他挑着肉米回来,而不是像往常一样挑着菜,察觉有异,就询问儿子缘故。儿子说:“我在半路捡到了这束钞,就买了米和肉回来了。”母亲生气地说:“即使有人遗失了钞,也应该是遗失一张两张,怎么会有遗失这么多的情形?你是不是去做偷盗之事了?如果真的是你捡到的,那么你应该送还给失主!”
反复说了好几遍,儿子依然不情愿,母亲没办法,就说:“你要是不把失物送还给失主,我就把你告到官府去!”儿子说:“我在路上捡到的,即使应该送还,那么我送还给谁呢?”
母亲说:“你在哪里捡到的,就在哪里等待失主前来寻找,然后交还就可以了。我们的家历来清贫,忽然因为捡到财物而买了许多米肉,一定会给自己带来祸患的。”
于是儿子就听从母亲的教诲,去原处等待失主来寻找。过了一会,果然有失主前来寻找。但这个卖菜人太老实,他也没问问这个失主丢了多少钱钞,直接就把十五贯钱都给了失主。
此时天色已经大亮,路上行人颇多。有人围观,就有人起哄说失主的财物失而复得,这是喜事,应该给大家打赏。这个失主却是个小气鬼,他不愿意拿出一小部分钱来感谢捡到失物的卖菜人,更不愿意给大伙儿打赏。
于是他脸色一变,说道:“我明明是失落了三十贯钱,现在才拿到了十五贯钱。现在还欠一半儿没找回来呢,怎么给大家打赏呢?”但是卖菜人坚持说就是捡到了十五贯钱,而失主咬定说是失落了三十贯钱。数目相差这么大,于是纷争遂起,吵闹不休,不能自决,乃讼之官。
聂县令听到这里,就大致明白是怎么回事了。他反复询问了卖菜人好几遍,卖菜人的陈述都很坚定,于是聂县令又偷偷把卖菜人的母亲请来,询问事件缘由,从另一个角度又证明了卖菜人所说是实。聂县令很佩服这个母亲能够在金钱面前保持清贫的本色,而且能够教育儿子以正道,有心帮助这对贫寒母子,另外也给贪心的失主一个教训。
于是心中有了一计,因而对这个案件做出了判决,他说:“失物的人失落了三十贯钱,而捡到的人只捡到了十五贯钱,这样卖菜人捡到的十五贯钱肯定不是这个失物的人掉落的了。”
对于这个吝啬的失主,县令判道:“你掉落的三十定钞,应该是掉落在别的地方了。你自己再去仔细寻找吧。”说完,就把这个吝啬人轰出了大堂。事件至此有了结局,这十五贯钱,被县令判决归这对母子所有。而听到县令这样判决的人,都说这样判的对极了。
扩展资料
拾金不昧
发音:shí jīn bú mèi
释义:金:本指钱财,现泛指各种贵重物品;昧:隐藏。拾到东西并不隐瞒下来据为己有,比喻不占小便宜的道德和社会风尚。
出自:清·吴炽昌《客窗闲话·义丐》。
译文:秀才何岳,自号畏斋,曾经在夜晚走路时捡到200余两白银,但是不敢和家人说起这件事,担心家人劝他留下这笔钱。第二天早晨,他携带着银子来到他捡到钱的地方,看到有一个人正在寻找,便上前问他,回答的数目与封存的标记都与他捡到的相符合,于是把钱还给了他。
那人想从中取出一部分钱作为酬谢,何岳说:“捡到钱而没有人知道,就可以算都是我的东西了,我连这些都不要,又怎么会贪图这些钱呢?”那人拜谢而走。
他又曾经在做官的人家中教书,官吏有事要去京城,将一个箱子寄放在何岳那里,里面有金数百两,官吏说:“等到他日我回来再来取。”,去了许多年,没有一点音信,后来听说官吏的侄子为了他的事情南下,但并非取箱子。
何岳得以托官吏的侄子把箱子带回官吏那儿。秀才何岳,只是一个穷书生而已,捡到钱归还,短时期内还可以勉励自己不起贪心;金钱寄放在他那数年却一点也不动心,凭这一点就可以看出他远过与常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拾金不昧
原文:秀才何岳,号畏斋。曾夜行拾得银贰百余两,不敢与家人言之,恐劝令留金也。次早携至拾银处,见一人寻至,问其银数与封识皆合,遂以还之。其人欲分数金为谢,畏斋曰:“拾金而人不知,皆我物也,何利此数金乎?”其人感谢而去。又尝教书于宦官家,宦官有事入京,寄一箱于畏斋,中有数百金,曰:“俟他日来取。”去数年,绝无音信,闻其侄以他事南来,非取箱也。因托以寄去。夫畏斋一穷秀才也,拾金而还,暂犹可勉;寄金数年,略不动心,此其过人也远矣。
译文:秀才何岳,自号畏斋,曾经在夜晚走路时捡到200余两白银,但是不敢和家人说起这件事,担心家人劝他留下这笔钱。第二天早晨,他携带着银子来到他捡到钱的地方,看到有一个人正在寻找,便上前问他,回答的数目与封存的标记都与他捡到的相符合。
那人想从中取出一部分钱作为酬谢,何岳说:“捡到钱而没有人知道,就可以算都是我的东西了,(我连这写都不要),又怎么会贪图这些钱呢?”那人拜谢而走。他又曾经在做官的人家中教书,官吏有事要去京城,将一个箱子寄放在何岳那里,里面有金数百两,(官吏)说:“等到他日我回来再来取。”,去了许多年,没有一点音信,(后来)听说官吏的侄子为了他的事情南下,但并非取箱子。
(何岳)得以托官吏的侄子把箱子带回官吏那儿。秀才何岳,只是一个穷书生而已,捡到钱归还,短时期内还可以勉励自己不起贪心;金钱寄放在他那数年却一点也不动心,凭着一点就可以看出他远过与常人。
拾金不昧:shí jīn bù mèi
成语解释:金:原指钱财,现泛指各种贵重物品;昧:隐藏。拾到东西并不隐瞒下来据为己有。指良好的仆人道德和社会风尚。
典故出处:清·吴炽昌《客窗闲话·义丐》:“乃呼里长,为之谋宅于市廛,置货立业且表之以额曰‘拾金不昧’。”清·《歧路灯》第一百八回:“把家人名分扯倒,又表其拾金不昧。”
近义词:路不拾遗
反义词:贪得无厌、财迷心窍
成语举例:我们每个人都应从小养成拾金不昧的好品德。
秀才何岳,自号畏斋,曾经在夜晚走路时捡到200余两白银,但是不敢和家人说起这件事,担心家人劝他留下这笔钱。第二天早晨,他携带着银子来到他捡到钱的地方,看到有一个人正在寻找,便上前问他,回答的数目与封存的标记都与他捡到的相符合。
那人想从中取出一部分钱作为酬谢,何岳说:“捡到钱而没有人知道,就可以算都是我的东西了,(我连这写都不要),又怎么会贪图这些钱呢?”那人拜谢而走。
他又曾经在做官的人家中教书,官吏有事要去京城,将一个箱子寄放在何岳那里,里面有金数百两,(官吏)说:“等到他日我回来再来取。”,去了许多年,没有一点音信,(后来)听说官吏的侄子为了他的事情南下,但并非取箱子。
(何岳)得以托官吏的侄子把箱子带回官吏那儿。秀才何岳,只是一个穷书生而已,捡到钱归还,短时期内还可以勉励自己不起贪心;金钱寄放在他那数年却一点也不动心,凭着一点就可以看出他远过与常人。
扩展资料:
拾金不昧指的是拾到东西并不隐瞒下来据为己有,多用来指良好的仆人道德和社会风尚。
金:原指钱财,现泛指各种贵重物品;昧:隐藏。
典故出处:清·吴炽昌《客窗闲话·义丐》。
原文:
“乃呼里长,为之谋宅于市廛,置货立业且表之以额曰‘拾金不昧’。”
白话文释义:
于是让里长为他在集市中购置了溢出房子,置办货物和产业,并且在门楹处表字“拾金不昧”。
例句:
小刚把拾到的一百元钱交给了民警叔叔,他的这种拾金不昧的行为得到了老师和同学们的赞扬。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何岳还金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拾金不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