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必须坚持以下五项原则: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的原则,坚持节约和集约用地的原则;
2、坚持实施新村规划和土地整理相结合的原则;
3、坚持规范管理、合理布局、统筹安排、保护耕地的原则;
4、根据轻重缓急,坚持个人申请、条件限定、计划控制、先无房户后住房困难户、公正确定,严禁平均分配住宅用地指标;
5、坚持先用原基后新建,能用劣质地不用优质地,能用非耕地不用耕地的原则。
【2】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1、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的户主是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按《婚姻法》有关规定确需分户建房,无房或原宅基地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的;
3、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的;
4、因发生或为防御自然灾害需要搬迁的、或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调整宅基地的;
5、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 3】村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安排宅基地。
1、一户已有一处符合规定面积宅基地的;
2、出卖、出租房屋后重新申请宅基地的;
3、不属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包括户口已迁出的);
4、子女未达到法定婚龄或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不具备分户条件的;
5、住宅用地不符合规划的;
6、拟建房用地难以落实的;
7、本村组年度用地指标已用完的;
8、有违法用地行为未经依法处理结案的;
9、其他不符合用地条件的。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至少有一个子女与其父母共同占用同一处宅基地。
【5】按《婚姻法》有关规定确需分户建房居住,但原宅基地实际使用面积已达到或超过法律规定用地标准的分户合计面积,不得另行安排宅基地。
【6】城镇居民不得在农村购置宅基地或以买房为名,变相购置宅基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的住宅发放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7】报批程序及时限
农村村民申报和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应该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农村村民建住宅用地首先向所在村、组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写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住址、家庭人口、年龄、职业结构、现住房宅基地利用情况、拟建房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城镇村、交通等规划,原基面积、拟建房用地面积、建房原因等要素),经村组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盖章后报辖区国土资源所;
(二)国土资源所接到预报申请后进行登记,派员进行地籍调查和用地条件审查,对符合建房条件,选址符合规划的,发给《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审批表》。占用耕地需报县国土资源局现场踏勘规划,县国土资源局派员现场勘查并确认符合规划后再发给《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审批表》;
(三)符合申报条件的农村村民应如实填写由县统一规定的《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审批表》及其他相关材料,向所在村民小组、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交申报材料,涉及建新缴旧的,村委会应与申请户签订交还旧宅基地的合同;
(四)村(组)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接到申请后五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核实,并将申请人的情况在本村、组或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公告,公告日期不得少于七日;
(五)公告期满无异议的,由村委会签署意见连同公告结果一并报辖区国土资源所;
(六)辖区国土资源所受理宅基地申请后,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实地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根据实地调查情况,写出现场勘查意见,并按照当年度分配下达的宅基地用地指标,依据先急后缓的原则,初步确定建房对象,经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由辖区国土资源所上报县国土资源局审核;
(七)县国土资源局接受申请后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八)批复下发后,应将县人民政府审批结果在申请人所在村组进行公告,公告期应不少于五天;
(九)公告期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无异议的,辖区国土资源所应会同村组管理人员按批准的面积、规划位置和原现场勘查情况,现场定点放线,并做好工作记录;
(十)村民住宅建成后,辖区国土资源所应会同村组管理人员,实地对照检查。是否按照原批准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
(十一)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的村民宅基地,一年内必须进行建设,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按期建设的,须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延期,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后方可有效(延期最多不超过两年),否则,批准文件作废,收回土地使用权,交由原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基建完工后60日内必须向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登记,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十二)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由于住宅转让、继承等原因造成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当事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换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8】用地标准
严格实行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城关镇镇区规划范围内每户不超过134平方米(2分),其它建制镇镇区规划范围内每户不超过160平方米(2.4分),其它区域每户不超过200平方米(3分)。
城镇规划区内的村民鼓励集中建住宅楼。
【9】关于原宅基地的规定
(一)为节约用地,建房户能原基拆建的,尽量不申请新建,能使用非耕地的,尽量不使用耕地,能使用劣质地的,尽量不使用优质地,对确须新建,原基达不到保留标准的,原房必须拆除的,原基复耕交集体安排使用,用地人在申请新建用地时,本人必须书面申请交回原基土地使用权并申请注销原《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对转让、继承等原因取得宅基地后申请原基拆建的,必须先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方可申请建房,否则,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受理。
(二)农村村民住宅易地建新拆旧的,必须在新住宅建成后3个月内拆除原住宅,将原宅基地交还土地所有者,否则按有关法律规定严肃查处。
(三)集体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的,当事人或本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缴回原宅基地使用权人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申请收回土地使用权:
1、为实施村庄和集体建设规划,需要调整宅基地的;
2、为村镇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调整宅基地的;
3、不按照批准用途建设使用连续达两年以上的;
4、宅基地依法批准并划定后,超过一年未建房的;
5、因撤销、迁移等原因不再使用和已失去居住使用价值的房屋占用宅基地的;
依照前款第1、2项规定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在宅基地上的合法房屋及附属物应给予适当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