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税纳税人,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法规》的通知(国税地[1988]15号)第四条的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因此,土地使用税应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缴纳,按问题所述,应由拥有该土地使用权的出租者缴纳土地使用税,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