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劳动合同到了已过了两天了,但是公司还没有和我续签,也没有任何说法,我想问的是公司这样违法吗?

2024-12-28 05:48:51
推荐回答(4个)
回答1:

通常这种情况,法律默认公司继续按照上一个劳动合同来继续执行,如果公司最终没有续签,和解雇员工一样赔偿。

如果续签了,自然就不用赔偿。

回答2:

只要公司还没有辞退你就没有违法,如果公司不再续签,他就得依照劳动合同法对你进行赔偿,支付离职赔偿金;如果你不愿续签,那就没公司什么事了,是你自愿离开,你不会得到一分钱的赔偿。

回答3: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如果合同期满后 你仍在公司上班工作的
  还适用 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回答4:

1、由于你的合同期满,也就是说合同的效力因完全履行而终止。
2、除非公司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你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也就是因为合同期限届满导致合同效力终止的情形)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向你支付经济赔偿金。
3、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就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