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电脑的普及,打印遗嘱在生活中越来越多见,打印遗嘱如果只有签名和手印也不一定是有效的。我国《继承法》对打印遗嘱没有相关的规定。一般来说,打印遗嘱必须首先符合自书遗嘱的其他形式要求,特别是除了签名,还需注明年、月、日,且有证据证明该遗嘱确系出自遗嘱人之手,是遗嘱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这样的打印遗嘱才是有效的遗嘱。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这是自书遗嘱的最基本的三个要件。由于《继承法》于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当时电脑还没有普及,因此对打印遗嘱没有规定,造成当前关于打印遗嘱是否属于“亲笔书写”在实践中争论较为激烈。司法实践之所以对自书遗嘱有苛刻的形式要求,目的在于保证遗嘱人能够亲自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而不会被其他人随意篡改。但如果过分苛求《继承法》规定中“亲笔书写”为遗嘱人亲自用笔手写,排除遗嘱人亲自打印的遗嘱,也不利于保护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因此,只要打印遗嘱符合自书遗嘱的其他形式要求,且有证据证明该遗嘱确系出自遗嘱人之手,是遗嘱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打印的遗嘱也应该是有效的遗嘱。
无效。遗嘱是电脑打印而成,自书遗嘱不能缺乏法律要件。
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由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自书遗嘱的有效条件可以参考一下遗嘱的有效条件:
1、立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年满18周岁且精神状态正常的人立的遗嘱才有效。
2、嘱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受胁迫欺诈所立遗嘱以及被篡改、伪造的遗嘱无效。
3、遗嘱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
4、遗嘱应为缺乏劳动能力而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不得处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
一、遗嘱有效的实质要件:
1、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
2、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4、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须为遗嘱人的个人财产
5、遗嘱须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二、遗嘱有效的形式要件:
1、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办理遗嘱公证需要立遗嘱人亲自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申请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理。如果遗嘱人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到公证机关办理遗嘱公证时,可要求公证机关派公证员前往遗嘱人所在地办理。值得注意的是,立遗嘱人如果要变更或撤销原公证遗嘱,也必须由原公证机关办理。
2、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全文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制作的年、月、日。
3、代书遗嘱
《继承法》第17条第3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4、录音遗嘱
《继承法》第17条第4款明确规定:“以录音形式设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的方法可以采取书面或录音的形式,录音遗嘱制作完毕后,应当场将录音遗嘱封存,并由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5、口头遗嘱
我国《继承法》第17条第5款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只要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签署时当事人意志清醒,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就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