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公安警察正常执法过程中,常遇到当事人胡搅蛮缠向警察要执法证,并以此为借口妄图逃避公安民警依法检查和对违法犯罪活动的处理。
事实上,人民警察从来没有也不会有所谓执法证,人民警察所持有的只有人民警察证,而且在着制服执法时并不需要出示人民警察证。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因此就有人提出警察也要出示执法证。
但同时《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人民警察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
由此可见,行政处罚法要求执法人员执法时出示身份证件,而人民警察法规定警察执行公务时有两种表明身份的方式:一是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二是出示人民警察证件。行政处罚法与人民警察法就执法人员执法时是否应当出示身份证件规定不一致,但《人民警察法》系特别法,按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学原则,警察应适用人民警察法的规定。 也就是说:警察在一般情况下,身着制式警服、佩带警衔、警号,并不需要出示证件,只有在便衣情况下执法时才需声明并出示警官证。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是否申领地方政府统一制发的问题的批复》(公复字[1996]12号)明确答复:公安机关不必申领地方政府制发的《行政执法证》。对警察而言,人民警察证就是执法证。
既然公安民警执法不需要出示所谓执法证,那么所谓《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资格证书》到底是干什么的呢?
这个证书肇始于2004年3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规定,“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没有取得执法资格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因此公安部根据这份要求慢慢制定出了公安内部的公安执法资格制度,通俗说就是要让公安民警考执法资格,提高执法水平,给公安民警颁发《执法资格证书》。
“确立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通过设立执法准入门槛,增强行政执法的严肃性,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和质量,最终达到依法行政的目的。确立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的意义还在于执法人才储备、法律知识的储备和执法尊严的提升。”
因此可以看出公安民警考《执法资格证书》本质上不是授予民警执法权,而是为了提高民警执法能力,是我国法治化建设的一个举措,公安民警的执法权是“自然的”,并非《执法资格证书》所授予的。《执法资格证书》是公安内部的公安执法资格制度的一部分。所以《执法资格证书》注意事项第一条就是:本证书只限公安机关内部使用,不作为对外执法身份证件。
公安民警执法需不需要执法证。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人民警察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国家的力量称之为国家权力,我们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换句话说就是,公安民警有国家的治安行政权力和司法权力,而治安行政权力就是一种执法权。因此公安机关的性质决定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有“自然”的执法权。
所以人民警察执法是不用出示“执法证”的。就像士兵上战场你让他出示“战斗证”,消防员去灭火你让他出示“消防证”这都是没必要。士兵的自然职责就是战斗,消防员的自然职责就是消防,警察的自然职责就是执法。只要表明警察身份就可执法。
人民警察证等同于行政执法证,并不是说在执法时就不需要出示证件了,行政相对人有权知道你的身份,询问你有无执法证时,警察必须出示,表明你的身份,跟被执法人讲明,警察证就是行政执法证。
行政处罚法规定: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人民警察证是表明警察身份的证件,也具有行政执法证件的作用,人民警察没有除人民警察证以外的行政执法证;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只能办理民事,和行政处罚之类的案件,即行政案件和民事案件,不能办理刑事案件。
持有人民警察证件的人民警察,针对办理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在办理这两类案件的同时涉及到的附带行政案件、民事案件,属于警察职责范围内的,人民警察证等同于行政执法证,警察可心附带办理行政案件和民事案件。
人民警察在办理刑事案件、治安案件,这两类案件的同时涉及到的附带行政案件、民事案件不属于警察职责范围内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办理。
在具体的案件处理上往往视具体情况来定,比如说,一个人杀了人,当然负刑事责任,由公安机关侦查办理,检察院批捕,法院审判。如果罪犯执行了死刑,其对被害者造成的损失,形成的民事责任,罪犯是不负责的。这要看情况,如果罪犯要是判有期徒刑,其对被害者造成的损失,形成的民事责任,于法于理可以刑事责任附带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