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需要负法律责任,自杀是主观意识行为,行为人在清醒,并且知道自己行为的情形下所做出的主观行为。个人主观行为的后果及责任都只追究行为人。
《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
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行为能力,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扩展资料:
案例:
2007年,家住平谷区的小琪(化名)认识了小王,两人很快确立了恋爱关系,并在2011年10月开始了同居生活。其间,小琪还曾因意外怀孕而堕胎。
去年年底,小琪与小王的感情出现了裂痕,小王向小琪提出了分手。而据小琪留下的信息,她因多次堕胎,已经失去了生育能力,而小王又有了外遇,这才要与她分手。
因难以接受现实,去年的11月26日,小琪在家中服下了大量的安眠药自杀,幸而被家人及时发现,经抢救脱离了生命危险。看到女儿悲痛的样子,小琪的父亲便带着小琪和她的叔叔一起,找到小王解决两人的感情问题,但并没有结果。
小王则表示,当时小琪称其自杀的前提是他不与其和好,并且短信中也表示将在当天晚上喝农药离开。“我没有提出说不和好,也对她进行了劝解,我有理由相信她不会喝农药自杀。”
但因为联系不到小王,小琪在当天下午2点服下农药后,来到了小王家中。他正在睡觉,对发生的事情毫不知情。而小王的父亲及时发现,并拨打了急救电话,将小琪送到医院急救。12月1日,小琪因抢救无效死亡。
因认为小王没有尽到救助义务,导致小琪身亡,小琪的父母将小王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赔偿抢救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46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并无证据证明被告应当确信小琪必然自杀,也并无必须报警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的法定义务,而被告之家人也将小琪及时送医,应视为已经采取了合理措施,因此判决小王给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一万元。
参考资料:人民网-女子因与男友闹分手自杀身亡 其父母索赔46万
不负法律责任的,毕竟选择轻生的人更可恨一些,虽说男人外遇是不对的,她可以选择离婚找个比他更好的男人更幸福的生活才对!这样轻生让她的父母和子女怎么办?如果不是他们的感情本身有问题小三能插一杠子进来吗?再说了男人外遇都是有迹可寻的,她不能在第一时间感知拉他一把也是有错的,自杀是错上加错啊!
不负法律责任,但是如果要是因此而离婚的话,男方分配财产的时候是要少分的,给女方一些补偿
不负刑事责任,只是道德上过不去。
不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