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的期限届满,权利人未申请执行的,即丧失了申请执行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5条规定:
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2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所确定的履行义务的最后一日开始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申请执行的期限是法定期限,当事人必须遵守。
申请执行期限届满,权利人未申请执行的,即丧失了申请执行的权利。
申请执行权利的丧失,并不意味着实体权利的丧失。
对方当事人在申请执行期限届满后仍然自愿履行义务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其履行部分有效,义务人也不得以权利人超过了申请执行期限而要求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