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同时适用。要看具体事件,具体情况。根据106条:“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和126条最后一句“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106条只是一个概括,指所有的归责原则,126条专指物件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所以当遇到物件致人损害的事件时,如物件所有人或管理人可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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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实际情况,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和第126条没有冲突,可以同时适用。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六条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六条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