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
国家内部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的变化对宪法的发展变化起着直接作用,国际关系也对宪法发展趋势有所影响。
神圣,神圣的定义就是凌驾于一切之上不可侵犯的绝对。所以,若是按此认识去认识宪法,是非常错误的。
原因很简单,宪法若是神圣,那将人民置于何地?简单的将宪法理解为“神圣”,并以此作为一个常识,那么法律将成为一个巨大的牢笼,整个社会则被装进这个笼子。我们要切记,将权力装进法律的笼子,这里的权力很大意义上指的是个人的权力或者说不能代表人民意志的权力,提着笼子的手叫做人民。否则就类似于一些电影中出现的那种刻板的,毫无人性化的,机械化的世界。这种神圣的说法,其本质类似于祖宗之法不可改。
不管是宪法还是其他的法律,其本质只是一个工具,人民统治社会的工具。人民使用这个工具统治国家,就是依法治国,而不是法律指示人民治理国家。
但是,神圣的宪法在某种意义上也是没错的。因为人民作为一个政治概念,其具体所指实为国家的统治阶级。而统治阶级,正是用宪法,将自己人民的身份进行确认。一个统治阶级实质上只有一部宪法,在这个意义上人民和宪法是一体的。若宪法出现本质性更改,其实际意义所指,乃是国家统治阶级的更替,也就是国家主权的掌握出现更替。
所以,当宪法出现根本性改动的时候,其本质就是政权的交替,其意义类同于中国传统意义上的改朝换代。
没有神圣的宪法,只有神圣的人民。神圣的宪法,更进一步来说,神圣的法律的认识,会使人陷入教条主义。法不容情的情是私情,而不是“人情”,这个世界上只有徇私枉法,徇公是没办法枉法的。法律原本存在的意义就是出于“人情”,我们常说的以德报德、以怨报怨,所谓的“报”就是人们对法律的原始渴求,其产生的土壤就是“人情”。
总的来说,宪法其本质的属性就是民心所向,人情所系。
概念的产生
“宪法”一词,来源于拉丁文constitution,本是组织、确立的意思。
古罗马帝国用它来表示帝王的“诏令”、“谕旨”,以区别于市民会议通过的法律文件。
欧洲“封建”时代用它表示在日常立法中对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的确认,含有组织法的意思。
英国在中世纪时期建立了代议制度(当然这种情况在中国先秦时期是没有的),确立了国王没有得到议会(代议机关)同意就不得征税和进行其他立法的原则。后来代议制度普及于欧美各国,人们就把规定代议制度的法律称为宪法,指确认立宪政体的法律。
“宪”、“宪令”、“宪法”等词在中国古代典籍中与“法”同义,日本古代“宪”也指法令、制度,都与现代“宪法”一词含义不同。
19世纪60年代明治维新时期,随着西方立宪政治概念的传入,日本才有相当于欧美的概念出现。
世界各国的早期宪法形式
1898年,中国戊戌变法时,以康有为为首的维新派要求清廷制定宪法,实行日本式的君主立宪。
1908年中国清政府颁布以1889年《日本帝国宪法》为蓝本的《钦定宪法大纲》,从此“宪法”一词在中国就成为国家根本法的专用词。
世界上最早的宪法是英国的不成文宪法。
它是17世纪中期资产阶级与封建贵族争夺政权过程中互相妥协的产物。通过一系列逐步限制王权和扩大资产阶级政治权力的宪法性法律,如《权利法案》《人身保护法》《王位继承法》《国会法》等,这些宪法性法律同政治惯例、司法判例一起构成了英国宪法,确立了英国立宪君主制政体和议会内阁制。
美国在反对英国殖民统治的独立战争胜利后,于1776年由各州的代表参加的制宪会议草拟了《邦联条例》,经各州批准后于1781年3月生效,成为美国也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开创了一个成文宪法时代。1787年9月通过的《美国宪法》于1789年4月生效,这部宪法确立了美国的联邦制度和以三权分立为核心的总统制。1791年法国制定了欧洲大陆第一部宪法,把1789年法国大革命中诞生的《人权与公民权宣言》作为宪法的序言,在这部宪法的基础上建立起法兰西第一共和国。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的宪法国家,但英国宪法没有制定出一部统一的,完整的成文法典,而是由各个历史时期颁布的宪法性文件,法院判例和国会惯例所组成。
美国宪法是资本主义国家第一部成文宪法,它是以1776年美国独立战争胜利后通过的《独立宣言》和联邦条例为基础,于1787年在费城制宪会议上制定的,在资本主义国家制宪中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中国的第一部宪法性文件是1908年清政府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由宪政编查馆参照1889年《日本帝国宪法》制定,内容上有“君上大权”和“臣民权利义务”两个部分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