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申请人属于首次办理的话,就需要本人亲自到当地公安分局出入境办证大厅(以下简称办证大厅)去办理,不能委托他人进行代办。如果已经办理了港澳通行证,则需要按照续签流程办理续签手续。到达当地的办证大厅以后,首先到咨询台咨询续签流程,然后领取申请表,领取申请表后根据样表完成填写,然后将携带的2寸照片粘贴在申请表对应位置上。填写完申请表成后就领号进行排队,到办理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并领取回执单。凭回执单在办理窗口领取缴费收据,然后再根据缴费收据到银行进行缴费,缴完费用后记得要将缴费单据收好,因为领证时需要同时出示缴费单据和回执单。续签办理的日期一般为10个工作日,所以并不一定能当日办理当日领证,所以我们需要等待办理机构的通知。办证机构一般都提供了网上和电话进度查询的服务,申请人可以随时关注办理情况,查询到办理完成或者是接到办证机构的电话通知后,带上缴费单据和回执单领取证件即可。
申请商务港澳通行证分备案企业人员和未经备案企业人员两种。
一、备案企业人员申请手续
备案企业人员申请多次往来港澳商务签注,向企业所在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履行下列手续:
(1)提交填写完整的《广东省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一份,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蓝底彩色光学照片(规格48mmX33mm)1张。(如首次申办或换发往来港澳通行证,须提交广东省出入境证件数码相片检测回执)。申请表中的“单位或派出所意见”栏,须由申请人所在机构、企业法人代表或备案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2)常住户口人员提交居民身份征、户口簿,交验原件;非本地户口人员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居住证的复印件,交验原件。
(3)提交企业资格认定书复印件。
(4)已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须提交通行证。
(5)提交所在企业、经营单位出具的派遣申请人赴香港或澳门从事商务活动的派遣证明
二、 未经备案人员申请手续
未经备案人员需申请赴港澳商务签注的,向企业所在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履行下列手续:
(1)提交填写完整的《广东省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1份,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蓝底彩色光学照片(规格48mmX33mm)1张。(如首次申办或换发往来港澳通行证,须提交广东省出入境证件数码相片检测回执)。申请表中的“单位或派出所意见”栏,须由申请人所在机构、企业法人代表或备案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2)常住户口人员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交验原件;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提交有效中国护照或其他替代护照的证件、定居外国的证明和所在企业、机构工作证明的复印件,交验原件;非本地户口人员提交居民身份证和居住证的复印件,交验原件。
(3)提交申请人所在企业或机构工商营业执照或有关登记证明、申请人与企业签定的合同复印件,交验原件。
(4)已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须提交通行证
(5)提交所在企业、经营单位出具的派遣申请人赴香港或者澳门从事商务活动的证明。
内地居民申请赴港澳商务签注实行登记备案制,凡需办理三个月或一年多次港澳商务签注的,须由单位事先到我局按备案标准对需办理港澳商务签注的人员进行登记备案,领取备案登记证书。未办理港澳商务签注登记备案的人员,可办理三个月一次港澳商务签注。
注:单位是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或者在国家税务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且有生产经营单位以及境外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个体工商户申请一次商务签注。
申办材料
1、在出入境部门的社会服务照相点采集出入境证件照。
2、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X33mm、背景为白色)的《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再次申请的,须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
3、交验有效本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并提交复印件(再次申请签注可免交)。
4、提交单位派遣函
5、申请三个月或一年多次商务签注的提交《港澳商务签注备案登记证书》。
如未登记备案,申请三个月一次商务签注的申请人,须交验所在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代表机构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申请人连续满六个月的缴纳社会保险凭证、单位税务登记证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6、下列(特定身份)人员还需提交单位意见:
(1)在职和退(离)休的市管干部;
(2)各级机关包括工、青、妇等人民团体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中处级领导干部;
(3)涉及国家政治、经济、安全、商业秘密以及金融、财税、科研、教学等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重点岗位工作人员;
(4)参照以上规定的在沪中央直属单位、外省市自治区驻沪单位的工作人员。
7、提交公安出入境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它材料。
申请人须亲自办理。再次申请签注,可委托代办(代办人须提交身份证)。
注:▲港澳商务签注每次进入香港或澳门停留期限为7天。
办理程序及期限
申请资料齐全后,首次申请、过期申请、补发10个工作日内办结;再次申请签注7个工作日内办结。
收费标准及依据
往来港澳通行证100元/证;1次签注20/件;多次签注100元/件
内地居民受单位派遣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由其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一)受理范围: 1、经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2、在国家税务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且有生产经营的单位以及境外企业常驻内地代表机构。 3、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二)签注种类: 1、已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可以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3个月多次签注、1年多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 2、未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 (三)所需材料: 本人携带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A4规格的户口簿首页、本人资料页、变更页和居民身份证的复印件、一张填写完整、贴有两寸彩色近期正面免冠照片(背景为淡蓝色或白色)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前来办理,并提交以下材料: 1、已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须提交《赴港澳商务签注备案年度登记册》的原件、复印件和派遣函。 2、未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须提交: (1)企业(经营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外国企业登记证或其他有关登记证书和税务登记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经营单位)法人代表、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人事部门出具的派遣申请人赴港澳从事商务活动的派遣函; (3)社会保险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4)本市常住户籍的居民在派遣公司(经营单位)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同年度内再次申请商务签注的,提交一张填写完整、贴有两寸彩色近期正面免冠照片(背景为淡蓝色或白色)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往来港澳通行证》和派遣函即可办理,免交其它材料。 外省市人员除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交: (5)本人《暂住证》或《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原件和复印件; 注:外省市人员申请办理港澳商务,等候通知取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