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是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工作机构,为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做服务工作。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和人大常委会领导。负责研究、审议和拟定有关议案,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有一定的监督权、审议权和提议案权。
内务司法委员会实行委员制,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其成员由代表大会主席团在同级人大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内司委采用委员制,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组成人员是从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产生的,换句话说内司委委员必须是人大代表。他们都是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
就跟办公室的职能差不多,就是负责具体事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