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会计准则的规定,对于预付,后期才逐渐形成的费用的项目,应直接计入相关费用类科目进行核算。属于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计入管理费用;属于企业生产车间为生产产品或者提供劳务而发生的计入制造费用;属于企业销售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计入销售费用。
预提费用就是属于当期的费用应计入当期,企业按期预提计入原制度规定的费用金额,主要包括预提租金、保险费、短期借款利息、固定资产修理费等。根据新会计准则的资产负债表观的要求,当实际发生上述费用时,可一次生计入相关成本及损益,不再进行预提。
一、新准则下原制度规定的待摊费用的会计处理
(一)低值易耗品和出租出借包装物摊销
对于原制度中的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在新准则中归类到“周转材料”科目核算。应当采用一次转销法或者五五摊销法进行摊销“周转材料”科目可按其种类,分别“在库”、“在用”和“摊销”进行明细核算。
(二)预付保险费、经营租赁的预付租金、预付报刊杂志费
对于预付保险费、经营租赁的预付租金、预付报刊杂志费,按预付的金额分别计入有关成本或损益类科目。
(三)季节性生产企业在停工期内的费用
新准则应用指南中规定,企业发生的季节性的停工损失,借记“制造费用”科目,贷记“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一次交纳数额较大、需分摊的印花税
对于一次交纳数额较大、需分摊的印花税的处理,新准则应用指南规定,企业按规定计算确定的应交矿产资源补偿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应交税费”科目。
(五)固定资产修理费用
新准则规定,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符合准则规定的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二、新准则下原制度规定的预提费用的会计处理
(一)借款利息
通过设置“应付利息”科目,核算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应支付的利息,包括吸收存款、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长期借款、企业债券等应支付的利息。
(二)预提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租金和保险费
新准则及其应用指南不再对固定资产的修理费用进行预提,而是在实际发生时根据支出能否资本化分别进行相应的处理。不能资本化的修理费用直接计入当期费用,可以资本化的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对于当期应负担的租金和保险费,也可以不进行预提,等到实际支付租金和保险费时,按支付的金额分别计入有关成本或损益类科目。
企业可以根据自已核算业务需要,自行设置一些核算科目.我认为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可以继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