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招标公告已经发出,因采购文件有重大问题,但又过了修改法定时限,可不可以重新招标?

2024-11-01 03:22:48
推荐回答(2个)
回答1:

可以的。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除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情况外,不得擅自终止招标活动。终止招标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终止公告。

以书面形式通知已经获取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被邀请的潜在投标人,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因报告本级财政部门。已经收取招标文件费用或者投标保证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终止采购活动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所收取的招标文件费用和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其在银行产生的利息。

扩展资料: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要求规定:

1、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情况,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合理设置各项评审因素及其分值,并明确具体评分标准。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得列为评分因素。

2、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评审之前,应当制定评审纪律和评审工作规则,但不得改变采购文件载明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3、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文件中未载明或未清晰载明评审方法及相关事项的,财政部门应当责令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改正,限期修改采购文件,并延长投标截止期或谈判、询价日期。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回答2: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二十八条招标采购单位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规定,即当发生重大问题时候,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三日前可以发布更正公告。并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也就说少于三日的话,只能推进走。一般当采购文件有重大问题时,在开标时会出现:1、没有人投标,自然重新招标;2、专家无法评审,重新招标;3、投标人很多、且专家可以进行评审,且推荐出中标候选人(此时当需要重新招标,就不可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