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
刑法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这是刑法对宪法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司法公正的要求。法律一经公布、生效,对全社会就产生普遍的约束力,这是法制社会的基本要求。
刑法中说的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就是要求追究犯罪的司法机关,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任何人,不论其职位多高,过去的功劳多大,也不论其身份如何,有什么特殊的社会背景,都应当依法予以追究,不能因为其身份、地位的不同,而网开一面。
俗话说“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就是这个道理。当然,在过去的剥削阶级社会里,虽然有些开明之士提出了这个主张,但实际上是不可能实现的,有权有势有钱的人,实际上成为法律的特权阶层,犯了罪可以不被追究,逍遥法外。
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进程中,党和政府历来十分重视这一法制原则,在宪法和刑法中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并在实践中严格贯彻执行。近几年在我国有许多身居高位的官员因贪污、受贿等渎职犯罪而受到了法律的严惩,充分说明了我国法律制度的严肃性和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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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指人人平等地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和承担法律义务,不允许任何人享有趄越法律的特权。这一原则对于资产阶级最终摧毁封建特权制度具有重要的历史进步意义。
但由于私有制造成的人们在经济生活和政治生活中的事实上的不平等,由于资本特权的存在,这一原则在资本主义社会不可能得到真正实现。在社会主义国家,由于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和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制度,这一原则才能得到真实的贯彻。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中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一项基本原则。中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一规定真实地反映了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客观要求。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指人人平等地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和承担法律义务,不允许任何人享有趄越法律的特权。这一原则对于资产阶级最终摧毁封建特权制度具有重要的历史进步意义。在社会主义国家,由于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和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制度,这一原则才能得到真实的贯彻。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含义包括三个方面:
(1)任何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2)公民的合法权益都一律平等地受到保护,对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予以追究,决不允许任何违法犯罪分子逍遥法外;
(3)在法律面前,不允许任何公民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任何人不得强迫任何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不得使公民受到法律以外的惩罚。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中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一项基本原则。中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一规定真实地反映了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客观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其基本精神就是禁止基于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信仰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原因享有特权或遭到歧视,禁止将这些因素作为法律区别对待的分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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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优势
首先,它充分显示出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优越性,有利于提高广大群众的政治思想觉悟,树立国家主人翁责任感;
其次,它鲜明地反对法外特权,防止特权思想和特权作风对我们干部队伍的侵蚀;
第三,它鲜明地反对法外歧视,有利于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第四,它要求人人都严格依法办事,既充分享有他们应当享有的法定权利,又切实履行他们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有利于维护法律的应有权威,健全社会主义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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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指人人平等地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和承担法律义务,不允许任何人享有趄越法律的特权。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中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一项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做出明确规定。
这种法律上的平等具体表现为:
①全体公民“都有权亲身或经由其代表去参预法律的制定”;
②“法律对于所有的人,无论是施行保护或处罚都是一样的”;
③他们可以按其能力担任一切官职、公共职位和职务,除德行和才能上的差别外不得有其他差别。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由来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早在1978年12月6日,李步云就在《人民日报》发表“坚持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一文,重提1957年“反右”中曾被批判为“没有阶级观”的一个基本命题。
1979年和1980年,李步云等两度撰文提出我国罪犯的权利保障问题,明确指出“罪犯也是公民”,服刑期间也应当获得公民待遇。该文认为,公民是纯粹的法律术语,人民是相对于敌人而言的政治术语,国民则主要运用于经济领域。罪犯作为公民,在法律上未剥夺的权利应当得到保障。
陈一云等在《法学研究》发表“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容侵犯”,认为“只有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才有利于公民享有和行使宪法所规定的其他权利”。由此,“公民”(citizen)一词再次进入社会公众视野,成为社会热词。
1981年,李步云再次发表“什么是公民”一文,建议在1982年宪法修改时对公民概念作出明确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含义包括三个方面:(1)任何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2)公民的合法权益都一律平等地受到保护,对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予以追究,决不允许任何违法犯罪分子逍遥法外;(3)在法律面前,不允许任何公民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任何人不得强迫任何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不得使公民受到法律以外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