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属于继受取得。
物权的取得有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之分,前者是指不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而是依据法律直接取得物权,如因先占、取得时效取得一物的所有权;后者是指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取得物权,如因买卖、赠与取得物的所有权。继受取得又可分为创设与移转两种方式。房屋所有人在自己的房屋上为他人设定抵押权就是创设,出卖、赠与则是移转。
这两种取得方式的根本区别可以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原始取得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继受取得必须要有原始所有人和受领人的意思表示,即双方合意。
关于这个问题,本人在复习司考事业分析过,不同的机构解释不一样。我认为法定继承是原始取得,遗嘱继承是继受取得。这个从概念上就可以区分,这个区分仅仅是学理上的。
但在司法考试中,不做区分,同为继受取得。
如果你在进行司考备战,祝你好运!
继受取得,这个地方李建伟讲的很细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