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蔡老汉有一独子蔡亮,从小放荡无羁,蔡老汉在病重住院期间,蔡亮仍不尽赡养老人的义务,蔡老汉的亲妹妹蔡小青(今年73岁)亲自到医院照顾哥哥。蔡老汉决定将自己的银行存款3万余元指定归蔡小青所有,并请医院医生代书遗嘱一份,两位护士作为见证人,包括蔡老汉都亲笔签了字。不久,蔡老汉去世。蔡亮知道此遗嘱内容后,采用威胁、强迫手段要求蔡小青写了一份放弃继承存款的字条。过后,蔡小青老人非常后悔,想要回字据,而蔡亮则说:“要回字据可以,但必须把其父亲的遗嘱原件给我。”请问题:被迫放弃继承,还可以反悔吗?
蔡小青有权得到蔡老汉指定其继承的3万余元存款及利息。首先,从来信看,蔡老汉决定将其遗产中的存款指定其妹蔡小青继承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其遗嘱的形式和内容均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属有效,受法律保护。其次,蔡亮采取威胁、强迫的手段迫使蔡小青作出放弃继承存款的表示,并写下字据,其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其字据应无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应属无效。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该法第61条还规定:民事行为被确定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由此看来,蔡亮是违法的行为,他侵害了蔡小青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将所得返还给蔡小青。如果蔡亮在蔡小青的要求下,仍不返还非法所得,蔡小青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定胁迫下所立字据无效,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实践中,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后又反悔,能不能再参与继承,得根据以下的做法:1、在遗产处理前,将根据法院决定是否可以恢复继承遗产。因为在遗产处理前,还没将遗产进行分配,所以这个时候要求恢复继承遗产还是来得及的,但是毕竟是继承人自己的做法不当,所以将要受到其他的限制。即法院可以根据弃权一方提出恢复继承的理由,进行判断,从而决定是否可以继续参与遗产分割。所以,能不能恢复继承,不是绝对的。2、在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将不再享有分割遗产的权利。根据上述的规定,在遗产被处理之后,遗产就已经被分割完成,如果其他人想要再分割的话,那么将要耗费较大的功夫,并且对其他未弃权的继承人来说,也是极不公平的。因此,在遗产处理之后要求分割遗产的,将不再享有继承权。最后,虽然放弃遗产继承是个人权利,但是权利一旦被放弃,就很难说重新拥有。所以,要是确定放弃继承财产的,最好是要考虑清楚再做决定。
放弃继承权后反悔的,需要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不予承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条 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不予承认。
扩展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六 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第四十七 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它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
第四十八 在诉讼中,继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要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的人签名。
第四十九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0条规定: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不予承认。
放弃继承的公证能否撤销,依据《公证法》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没有法定情形的,也就没有能否撤销的问题。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
法律依据:
《继承法》
第五条 【继承方式】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二十五条 【继承和遗赠的接受和放弃】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第二十七条 【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公证法》
第三十六条 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47.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它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
50.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