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时候可以提起行政附带民事诉讼?

2024-12-22 10:23:31
推荐回答(4个)
回答1: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而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应当分别符合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之规定。鉴于民事争议之诉讼时效通常长于行政争议之诉讼时效,在一般情况下,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时效,超过《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时效的,只能另行单独提起民事诉讼。

回答2:

我国目前没有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制度。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

回答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  
 ······在行政许可案件中,当事人请求一并解决有关民事赔偿问题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这样不就有了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了吗?

回答4:

我国目前没有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制度。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