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问题.

2025-02-01 18: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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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1.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中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实践中通常是以次日而不是当日作为第一天开始计算的,起算时间是零时。

  2.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中规定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3. 诉讼时效期满是指最后一天的二十四时,即是次日的零时,超过这个时间就是超过了诉讼时效。

  4. 《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是指在原来的诉讼时效期内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如果超出原来的诉讼时效期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除非相对方当事人自愿履行的,否则将受诉讼时效限制而可能失去胜诉权。

  5.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这说明诉讼时效不能无限延长或者无限重新计算。

回答2:

  1. 你借钱给甲钱,约定好2013年12月20日下午1点还。过了1点了甲违约,从21日凌晨就可以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2. 租房子给甲到24日,到24日24点甲都没还房,从25日0:01就开始2年诉讼时效。

  3. 教材里经常提到的之日起之时,都是从届满之日、之时起算。

  4. 在诉讼时效期间主张,才可以从新计算诉讼时效。

回答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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