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11年5月入职,直到2011年10月才签订劳动合同,单位每个月扣我200元“保证金”一共扣5个月1000元。签

2024-12-22 10:2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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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缴纳的,不由劳资双方协商交或不交,交多交少,所以保险不存在追不追回的问题,而是补缴的问题,国内大部分是由劳动部门征缴,少数地方由地税征缴,由哪个部门征缴的向哪个部门投诉。若对经办部门的处理结果有异议,还可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押金劳动法是绝对禁止的,不管叫什么名称,像你所说的“保证金”法律性质上就是押金,绝对禁止。关于工资,如果你的辞职程序是合法的,也就是你以用人单位未缴社保为由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则用人单位不得以你的辞职行为不合程序,或者你的辞职给其造成损失为由克扣你的工资。

除了你问题里的保险、押金、工资外,你还有其他权利。打字累了,另外提问吧。

回答2:

只有有人能证明你和单位确定存在劳动关系就行,工资和劳动合同这个单位没有给你是违法的,工资是发现金还是打卡,如果打卡就不用工资条也行,要是有发个押金条,就能追回,保险是必须上的,只有确定你的劳动关系就能申请赔偿。

回答3:

1、你可以住在2011年6月至10月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
2、公司收取你的1000元与半个月工资,也可以追回。
具体你可以向当地劳动局投诉与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