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自2001年1月1日起食品、日化、家电、通信、集成电路、软件开发、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家具建材商城等为8%。从事集成电路制造、软件开发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连网站等,自登记成立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审核可据实扣除。自2005年度起,制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扣除广告费支出的限额由销售(营业)收入的8%调整到销售(营业)收入的25%,超过25%的广告费支出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自 2006 年 1 月 1 日 起,服 装 生 产 企 业 每 一 纳 税 年 度 符 合 《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前 扣 除 办 法 》 第 四 十 一 条 规 定 条 件 的 广 告 费 支 出,可 在 销 售 ( 营 业 ) 收 入 8% 的 比 例 内 据 实 扣 除,超 过 比 例 部 分 的 广 告 费 支 出 可 无 限 期 向 以 后 年 度 结 转。)
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应与赞助支出严格区分。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二)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
(三)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2005年税前可以列支广告费用:3500*25%=875万元
2005年结转以后年度广告费用=900-875=25万元
2006年税前可以列支广告费用=4000*25%=1000万元
由于实际发生广告费用500万元加上上年结转的25万元合计没有超过年度税前列支限额,因此按照实际发生数加上上年结转数的合计为税前列支的广告费用金额。
2006年税前实际列支广告费用=500+25=525万元
药厂的广告费用的扣除标准是百分之八
2006年的扣除标准就是3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