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原告说我们安装《三国群英传》这款单机游戏,纯粹是诬告,捏造事实,恶意诉讼的行为,我们要求原告必须负法律责任,并承担后果,赔偿损失。(对所谓根本不存在的侵权行为持续时间可以侧面证明,不是长期的)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进行上网登记才能使用计算机
可以认定上网消费者用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登记上网就应该对自己在网吧客户机上网的行为承担全部责任:
如果顾客通过互联网私自下载安装:《三国群英传》这款单机游戏,目的是为了学习和研究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七条 为了学习和研究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存储软件等方式使用软件的,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所以原告必须提供真实证据,证明使用者的实际用途与真实目的!
原告提出是网吧经营者安装《三国群英传》,就必须拿出网吧安装的证据,单凭计算机上的《三国群英传》,不能证明安装者的真实身份,就不能对使用性质做出正确的判断.
同时根据《网吧日常经营管理办法》我们会在24小时内把每台终端计算机的系统和相关存储设备彻底恢复还原,就能达到停止使用、销毁该侵权复制品;极大的保证当日顾客违法违规行为不会延续到下一个经营工作日,这样就最大限度的防止侵权的行为长期、持续造成影响,也是网吧尽到管理义务的真实体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并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在保存期内不得修改或者删除。
顾客下载安装:《三国群英传》的行为一旦发生,下机又不及时删除留在网吧客户机上的内容,网吧经营者变成暂时的:“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按照《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三十条 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应当停止使用、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如果停止使用并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将给复制品使用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复制品使用人可以在向软件著作权人支付合理费用后继续使用。
原告的公证书有严重瑕疵,因为计算机软件产生需要其独特的计算机语言,更多是汇编语言,只有具有相关计算机专业技能和素质的专业人员才能对其进行运用、编译而产生计算机程序。由于计算机数据综合了文本、图形、图像、动画、音频、视频等多种媒体信息,以这种以多媒体形式存在的计算机证据几乎涵盖了所有传统的证据类型,而这要求在证据保全公证案件中需要有既懂公证业务又有高素质的计算机技能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
(二)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
(三)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
(四)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
(五)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六)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
(七)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
(八)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
(九)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
网络证据的收集与证明比之传统民事证据困难得多,加之有些公证人员对于网络技术了解不够或经验不足,往往直接影响公证文书的证明效力。我国立法尚未明确规定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 通过公证方式对产生或存续于互联网的证据进行的证据保全公证,由于忽略或不了解互联网技术、计算机技术的技术特性,缺乏合理的技术措施而使得公证保全证据的行为起不到任何的证据保全效果或者导致被保全的证据证明力趋零,无法证明案件真实。公证书仅仅是对于相关的法律行为的过程是真实的,但并不能当然认定公证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行为或事实具有相应的证明力。
电子证据对计算机系统有很强的依赖性。电子证据的生成、存储、传递、阅读和输出,都必须借助计算机系统才能完成,而现行计算机又离不开人的实际操作。根据这一点,电子证据规则就应该要求提供电子证据的人同时提供有关系统的程序及其运转情况的证明。
从现行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对诉讼证据的形式、内容的要求上看,一个完整的电子证据应当由三个部分组成:
1、数据电文信息,是指数据电文正文本身,即记载并反映法律关系发生、变更与灭失的数据内容,如某一网站Web网页、E-mail的信件内容等。
2、附属信息,是指对上述数据电文生成、存储、传递、修改、增删而引起的记录,如电子系统的日志记录、网站的域名归属、网站或网页所存储的物理服务器地址、网站IP地址等,它的作用主要在于证明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包括其内容的真实性以及来源的真实性。
3、系统环境信息,是指上述数据电文运行所处的硬件和软件环境,即一电子数据在生成、存储、传递、修改、增删的过程中所依靠的计算机使用环境,包括计算机的硬件与软件环境。它的作用主要是证明电子证据产生的科学合理性与唯一性。
正是因为电子证据区别于传统证据的技术特点,因此在对电子证据提取、固定乃至使用的过程中,必须尊重其技术特性,采取合理的技术措施来进行实际具体的操作,以确保电子证据被提取、固定后,其作为证据所应当具备的表面性与实质性、真实性等符合相关证据规则对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要求,从而对案件事实起到预期的证明效力。
对照电子证据的这三个组成部分,我们可以看出,本案所涉及的公证保全电子证据的过程中,在技术措施方面至少存在以下的瑕疵:
1、实施公证操作的处所是申请人指定的,有安排,有计划的;取证时到那家网吧,什么时候去,应由公证人员指定!操作人为申请人之委托人;实施公证操作所使用的计算机应该由公证人员选定:操作人在网吧内任意一台空闲的计算机上进行操作,而不是由(申请人)操作人自行选择计算机
2、原告提出我网吧里所有计算机都安装《三国群英传》这个观点是完全错误的,起诉书里原告与公证人员在网吧上网取证,只是对一台计算机终端进行操作,不能证明网吧里所有的终端都安装有《三国群英传》这款单机游戏,更不能证明是网吧经营者安装;不能证明侵权具有严重性,传播性的行为,是不是有人(顾客、恶意行为人)提前对网吧计算机终端实施单机游戏安装,以等待公证人员取证。
3、未对使用计算机的网络环境状况以及网络连接状况进行公证,例如是单机连接互联网还是通过局域网连接互联网;在没有网络连接的情况下单机游戏是不是能运行,单机游戏指仅使用一台计算机或者其它游戏平台就可以独立运行的电子游戏。区别于网络游戏,它不需要网络连接,便可以正常运转游戏。
4、未对使用计算机所使用的硬件配置及
他们一般是先取证,就是两个公证员到你网吧里来玩这个游戏,然后用录像软件截屏进行公证保存,等过了半年到一年左右,再来起诉你。因为你提供不出删除该游戏的具体时间,所以侵权时间就有可能是从他们取证时间起算。一般来说,他们都是外包给某人,专门向网吧打官司来赚钱的。一般他们会同时起诉多家网吧,这个你们一定要通好气,多家网吧联合起来共同请一个律师事务所帮你们打官司,费用可以省很多,要注意的是,一定要积极应诉,不要不当回事开庭都不去,这样法官肯定会偏向他们判的钱也多,告你们的人最怕你们积极应诉,因为这样很费时间。最希望你们私下和解,因为这样可以多要钱。胜诉一般不太可能,因为这已经没有什么漏洞可以钻。但完全可以是掐着原告的脖子陪钱,最多让他们能到到成本而不是暴利。一般来说5000元一个游戏是上限,最低的是2000加上公证及工商查询费用。一般会直接找你要陪几万,然后暗示你可以用半价左右来和解,这样他们就赚了,所以,一定不要私下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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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我记得证据神马的都要拿出来看的吧~~你可以找律师咨询一下 嘿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