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三十九条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留置权优先于其他担保物权。
物权法第239条,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本条是对留置权与其他担保物权竞合时实现顺序的规定。即使在动产上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如果该动产又被留置的情况下,留置权人先受偿。
关于留置权实现的规定,需要注意的有:
1.有没有与债务人约定债务履行的期间的,留置权人应当先定不低于两个月的期间催告债务人,只有经过催告债务人仍然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才可以将标的物予以变价.
2.留置权以为是法定担保物权因此无论其成立在先还是在后均优先于抵押权和质权.
3.其他留置权的实现与抵押权完全相同.
满意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