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建造固定资产包括自营建造和出包建造两种方式。按照你说的存在咨询费、监理费,应该不是自营建造固定资产的,而是出包工程方式建造固定资产的,咨询费和监理费为待摊支出(非一级科目可以放在在建工程科目下)而非待摊费用(待摊费用在新会计准则下已经取消),在项目完工后转入固定资产。详细说明见(2)项目。
(1)自营建造固定资产零用的工程物资、原材料、或库存商品,应按照其实际成本转入所建工程成本,自建固定资产多负担的职工薪酬、辅助生产部门为之提供的水电修理运输等劳务,以及其他必要支出等也应计入所建工程项目的成本。涉及增值税的还应结转其相应的增值税额。
企业自营方式建造固定资产,发生的工程成本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工程完工达到预定的使用状态时,从在建工程科目转入固定资产。
(2)待摊支出是指在建设期间发生的,不能直接计入某项固定资产价值(关键是某项),而应由所建造固定资产共同负担的(由所建造固定资产共同分摊,将待摊支出摊销至各项固定资产中)相关费用,包括为在建工程发生的管理费、征地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公正费、监理费、应负担的税金、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建设期间发生的工程物资盘亏,报废及损毁净损失以及复合联合试车费等。而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不计入在建工程成本,应确认为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自建厂房,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可计入固定资本账户。
建造过程停产三个月以上,或者在达到使用状态后的支出,计入费用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