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方开户行申请开立银行通知卖方的银行,卖方拿到信用证后,备好货物,发货,准备好全部单据,单据与信用证相关条款相一致,买方就可以拿单据提货了。
一、信用证结算的流程和规则
信用证结算过程比较复杂,一般是开证申请人(买方)先向其开户银行提出开证申请,由银行开出信用证交给受益人所在地(卖方地)银行,卖方地银行收到信用证后,通知卖方按信用证条款发货并准备好相应单据,卖方将全部单据连同信用证一并交给卖方地指定银行,该银行根据信用证条款逐项审核单据无误后,将货款扣除议付利息后交给卖方。卖方地指定银行再将全部单据寄交给开证银行,开证银行经审核无误后偿付货款,并通知买方付款赎单,买方拿已付款的银行单据到货运公司提取货物。
按《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的规定,签发信用证应包括以下条款:开证行名称及地址;开证日期;信用证编号;不可撤销、不可转让信用证;开证申请人的名称和地址;受益人名称及地址(一般为卖方);通知行名称;信用证有效期及有效地点;交单期;信用证金额;付款方式;运输条款;货物描述;单据条款;其他条款;开证行保证文句。《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就信用证结算的程序,包括开证与通知、议付、付款、单据审核标准等作了明确规定。违反《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的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第一、开证行对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无理拒付、拖延付款的,应按单据金额每天0.05%向议付行或受益人支付赔偿金,并对其处以按单据金额每天0.07%罚款。
第二、通知行未按规定时间作出信用证通知的,对其处以通知手续费10倍的罚款。
第三、非法开办信用证业务的金融机构,应承担信用证上的责任,人民银行应没收其手续费所得,根据情节轻重,对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非法使用者的责任。对于伪造、变造信用证或伪造、变造附随的单据、文件的,或者利用伪造的信用证进行诈骗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从性质上讲,信用证结算首先是一种银行信用,开证银行以自己的信用作为付款保证。开证银行保证当受益人在信用证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时履行付款义务。这与汇款、托收结算方式的商业信用性质不同,因而比汇款、托收结算收款更有保障。其次,信用证是一种独立的文件。信用证虽然以买卖合同为依据开立,但它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之外的一种契约,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开证银行以及其它参与信用证业务的银行只按信用证的规定办理。此外,信用证业务是一种单据买卖,银行凭表面合格的单据付款,而不以货物为准。
二、信用证有效期从哪天开始算:
信用证的有效期一般为交单期后一两天。信用证是指由银行(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自己主动,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方进行付款的书面文件。即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在国际贸易活动,买卖双方可能互不信任,买方担心预付款后,卖方不按合同要求发货;卖方也担心在发货或提交货运单据后买方不付款。因此需要两家银行作为买卖双方的保证人,代为收款交单,以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银行在这一活动中所使用的工具就是信用证。
三、信用证保证金的比例是多少:
开立信用证交纳保证金的比例的多少,是根据开证申请人在开证银行的授信情况的不同而不同,如果开证申请人在开证行没有授信,那么需要缴纳100%的保证金;如果开证申请人在开证行有授信,那么,根据授信的情况不同,开证保证金的比例不同:一般授信至少需要30%的保证金,如果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有过多年的开证业务,且过往的开证没有不良记录,则保证金比例会逐渐减少,比如20%、15%,直至免交保证金等等。
是买方在自己的开户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然后买方银行通知卖方的银行,卖方银行通知卖方,卖方拿到信用证后,备好货物,发货,准备好全部单据,要注意单据与信用证相关条款相一致,单据与单据相一致,不然买方可以拒付的,最后把单据交给银行,银行收到款后把单据给买方,买方就可以拿单据提货了。
买方先开证,卖方收到信用证之后,必须经过认真的审核,确认可以使用,就可以发货了。
买方先开L/C